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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提酬引眾怒 私募反思急“排雷”

  • 發佈時間:2016-03-21 00:13:1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上海知名私募猛犸資産“非常規手段”提取業績報酬的事上周引爆了基金圈。一時間,對於業績報酬提取方法、開放日如何界定等問題各有説法、不一而足。不過,統一的是,券商PB、律所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幾乎同時受到客戶委託或出於自發意識,開始迅速“排雷”。

  “猛犸資産的事情發生後,我們的私募客戶都在緊急排查基金合同,特別是一些設立合同階段的客戶,如果此前預備用‘縮減份額法’的,現在一律改成‘扣除凈值法’。”某知名律所主做私募業務的律師説。

  無獨有偶,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多家券商、信託公司人士了解到,相關機構正在全線排查公司旗下相關私募産品合同。某券商人士透露,經過一番排查後,發現其公司旗下有少數幾隻私募産品是採用份額縮減法。他説:“作為法務而言,我們盡可能會選擇我們熟悉的方式進行操作,來避免一些未知的、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未違反合同”:難平眾怒

  此次事件的關鍵事實是,明星基金經理陳揚帆創立猛犸資産後,其發行的首只産品“光輝歲月”在即將結束1年封閉期時,被投資者發現在2015年7月、11月、12月通過“縮減份額法”分別進行了三次業績提成共600多萬元,且上述行為發生時投資者並不知情。而此時,“光輝歲月”的單位凈值跌至0.896元/份(截至2月26日數據),引發投資者的不滿和質疑,而猛犸資産的回應是合法合規。對此,基金業協會反應神速,當即啟動了相關調查。

  細看之下,雙方爭論的關鍵點有三:其一,對於“開放日”如何定義;其二,“縮減份額法”是否常規;其三,在業績報酬計提行為發生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告知義務。

  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是“開放日”的界定。中國證券報記者獲得的一份《猛犸光輝歲月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下稱“《光輝歲月基金合同》”)》顯示,“委託人贖回日、分紅日、清算日或業績報酬結算日(開放日的前一個交易日),稱為業績報酬計提日”,對“開放日”的定義是“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工作日”。回顧事件本身,猛犸資産于2015年7月、11月、12月計提業績報酬時,均在“光輝歲月”封閉期內,産品在固定日期開放申購、但未開放贖回,也引起投資者的強烈質疑。對此,陳揚帆此前回應稱:“專門請教過託管商的法務,這個頓號,不是‘和’或者‘或’,而是包含三種情況:接受申購,接受贖回,接受申購和贖回,開放日是這三項中的一項。‘三次計提時間分別為7月17日,11月19日和12月18日,都是當月20日前一工作日’,並非投資者所説‘任意日期提取’。”

  前述知名律師稱,基金的開放日是由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工作日,開放日一般就是申購、贖回日、費用結算和支付日,這屬於合同自治的範疇,並沒有現成的法律法規對具體的日子做出明確規定,根據上述《光輝歲月基金合同》,每個月的20日是開放日,投資者可以申購或贖回基金,但在前12個月(即封閉期),只能申購、不能贖回,因此從法律角度,猛犸資産並沒有違反其合同約定。

  其次是“縮減份額法”是否常規的問題。業內人士稱,通常情況下,私募業績報酬的計提方式有定期(高水位法)或不定期(贖回或清盤法)。其中,“高水位法”即當業績提取日,産品累計凈值創出新高,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有權提取,提取部分為超過歷史業績報酬計提日時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最高值部分的20%,並從基金資産中扣除。而“高水位法”又分為“整體投資高水位法(扣除凈值法)”和“單筆投資高水位法(縮減份額法)”。所謂“整體高水位法”,即是基金份額凈值創新高,則計提業績報酬。一般來説,計提日和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是相匹配的。所謂“單筆高水位法”,即按照每筆認購或申購來計提業績報酬,其計提週期可以和基金開放頻率相分離。

  根據好買私募夢工廠給出的一份推演:當産品凈值從1元漲到1.2元,持有人購買了100萬份,則按照“凈值法”,私募公司按照超額收益1.2-1=0.2元,提取20%業績報酬比例,會收穫0.2*20%=0.04元。那麼持有人的總資産就會變為(1.2-0.04)*100萬份=116萬元;若按“份額法”,私募公司提取的份額為0.04/1.2*100=3.33萬份,單位凈值仍然是1.2元,那麼持有人的總資産就會變為1.2*(100-3.33)萬份=116.004萬元。從結果上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取的報酬總量幾乎相差無異。

  國內某大型券商PB業務負責人告訴記者,從專業角度而言,“份額法”和“凈值法”均為業內通用的方法。兩種計提方式最後産生的結果確實比較接近。但是他特別提醒到,就基金管理人而言,“份額法”無疑更優,因為“份額法”保持了單位份額凈值的不變,使凈值曲線更加平滑漂亮,同時,份額凈值也有虛高的成分,更有利於招徠後續客戶。同時,在某個特定時段,“份額法”能夠解決“凈值法”給老持有人帶來的不公,基金管理人能針對每個持有人單獨提取業績報酬,規避新客戶通過波段操作逃避被計提業績報酬的個例,所以很多新私募採取了這類辦法。

  “不過,由於‘凈值法’更直接客觀,持有人很容易接受,而‘份額法’往往給人一種‘被偷了錢’的感覺,所以‘凈值法’目前仍然是業內最主流的業績報酬計提手段。”上述負責人説。

  履行信披:是義務還是體驗

  當前爭論的第三點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訊披露義務。華東某大型私募的常務副總經理直言:“我們的原則是‘不分紅不提業績報酬’。如果採用‘高水位法’,我覺得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要注意‘權責對等’,儘管猛犸資産在封閉期計提業績報酬不違反他們的合同約定,但在投資者沒有贖回權利的情況下,管理人卻有提取業績報酬的權利,這是典型的責權不對等。而且不通知到投資者,這就不僅是‘客戶體驗差’的問題,而是沒有履行信披義務的問題。”

  “除開事件本身,這其中折射出兩個問題值得深思:第一,私募基金投資者的知識水準是否跟上了私募基金各種規則的變化速度,簽署合同是否過於依賴基金經理的明星效應而忽略了對合同細節以及市場行情的理解;第二,當合同中出現容易讓投資者誤會的細節,管理人是否更應該加強事前提醒、履行事中資訊披露的職責。”上述券商PB人士説。

  上海某私募人士稱,投資者憤怒于在被提取業績報酬後,為什麼沒有收到相應的資訊披露,但事實上,對於採用“份額法”來計提報酬的私募,履行實時信披職責時可能會面臨技術上的難題。“從表面上看,産品公佈的凈值只有一個,但由於‘份額法’單獨對應了每個時段進入産品的客戶,單個客戶就會有相應不同的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如果需要一一通知客戶,對於很多新私募來説,進行資訊披露的成本很高,公募可以做到,但私募短期可能還達不到,可能連查詢份額功能都無法實現。”他説:“但券商PB或管理人委外的第三方應該有數據,就看管理人舍不捨得投入以便及時推送這部分數據。”

  好買私募夢工廠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每週向客戶披露資訊時,列明客戶持有産品的單位凈值、累計凈值、持有份額以及總資産金額。

  如前述合同“報告義務”一欄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報告包括凈值報告和年度報告,其中季度報告按季度披露,未對份額披露提出要求;而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則在四月底之前。

  對此,某信託法務人士認為,按照陽光私募産品的正常信披流程,確實是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一定頻率進行凈值報告,在凈值報告中一般並不對份額變化作出披露。至於計提業績報酬是否屬於重大事項要作出臨時信披,這個並不好界定。不過,某券商法務人士認為,由於絕大所數私募採用凈值法進行計提,按照約定定期披露凈值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一般而言,私募産品合同中會作出約定,要求披露相應的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但未必需要對基金份額變化情況作出披露要求。問題在於,如果按照份額縮減法來計提業績報酬,那麼基金份額變化已成為決定基金財産的一項重要變數。“從盡職管理的角度來説,如果私募管理人選擇份額縮減法,那麼是否應該對一般合同中通常適用於扣除凈值法的信披內容作出相應的修改?”他反問到。

  上海一私募人士説:“我想如果這次‘光輝歲月’賺得盆滿缽滿,問題可能還會被一直掩蓋下去,包括管理人自身、託管方等可能都預料不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可能會覺得理所當然,也不會因此進行及時的資訊披露。這就有點類似過程正義和結果正義的關係。這次單個管理人問題的暴露,反而有利於全行業服務的改善。”

  私募陽光化:道阻且長

  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目前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披要求主要是與“凈值法”相配套的,採用“份額法”而導致在信披環節出現“漏洞”,是始料未及的。

  事實上,今年2月4日中國基金業協會最新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也只是要求,私募基金運作期間,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資訊。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資訊。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多家券商、信託公司人士處獲悉,這一事件曝光後,不少公司緊急排查旗下相關私募産品的合同。某券商人士透露,經過一番排查,發現其公司旗下亦有少數幾隻私募産品採用了份額縮減法。他説:“我們盡可能會選擇我們熟悉的方式進行操作,來避免一些未知的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此外,中國基金業協會日前宣佈對這一事件進行自律調查。基金業協會強調,私募基金的業績報酬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合格投資者按照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商,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約定。基金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私募基金不得面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法違規提取業績報酬。

  業內人士認為,私募基金陽光化以來,行業得以快速發展。但是,由於投資範圍、策略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監管以及行業自律等未必能夠及時反應行業最新情況,因此,作為以“受人之財,忠人之事”為宗旨的資産管理機構,應該積極盡職履責,不辜負投資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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