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千家創投私募或迎險資入圍
- 發佈時間:2016-03-10 09:09:25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田燕
國家對創業的金融鼓勵政策,正在向創業投資類私募基金等投融資載體延伸。
日前,保監會發佈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擬對保險資金對創投類私募基金的投資予以放行。
這意味著,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之後,當前國內合法登記的近千隻創投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將迎來保險資金的入主。
在業內人士看來,創投類私募的投資週期較傳統以上市為目的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更長,因此更適合負債期限較長的保險資金在資産端進行匹配,但另一方面,隨著監管層對創業的鼓勵,基金的增多也容易滋生創投市場的估值泡沫。
而據《辦法》定義,創投基金的投資範圍,除包含其普通股外,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也在認定範疇之中;而根據現行規定,只有公眾公司才能夠發行優先股等資本工具,這意味著,部分致力於新三板投資的創投基金也有望從中獲益。
近千家創投類私募受益
為了鼓勵創業創新,監管層正在從各渠道為創投類私募“引水”,而如今保險資金涉足創投私募的大門也將由此開啟。
近日,保監會網站公佈了擬修訂的《辦法》,並增加一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這意味著,即PE獲准險資投資後,創投類私募也成為險資間接開展非標權益類投資的渠道之一;事實上,此前險資所開展的PE類投資已逐漸形成規模,據一份險資投資報告顯示,保險資金去年PE總投資金額超過1500萬元。
然而,和PE行業相比,創投類私募似乎有更大的發展空間。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基金業協會數據統計發行,截至3月9日已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960家,而同期PE管理人則多達3414家。
此外,創投類私募也面臨著單家管理規模普遍較小的問題。統計顯示,在前述960家管理人中,多達509家公司的管理規模小于2億元。
“保險資金在正式獲准投資創投基金後,整個創投市場的資金體量會進一步擴張,”九鼎係的一位投資經理表示,“對許多創投基金來説是利好,因為市場資金豐富後,潛在的LP資源就會很充足。”
但其同時指出,創投市場資金的涌入也容易拉高創業期企業的估值,誘發一級市場的估值泡沫。
“現在許多企業想的不現實,B輪、C輪融資就想要和二級市場一樣的估值,”前述九鼎的投資經理表示,“如果創投市場資金過剩,也容易導致估值的泡沫,這種泡沫和二級市場還不一樣,它的流動性很差。”
在業內人士看來,險資入圍創投私募類投資後,其運作方法或將與母基金模式趨同,而並非對單一或少數基金進行大規模認購。
“創投的風險其實比PE更高,所以要側重風險的分散和轉移。”北京一家從事母基金業務的創投管理公司董事長王紹(化名)表示,“估計保險資金的在創投基金的運作也和FOF差不多,強調小規模、分散投資,或者可以通過設立母基金來放大杠桿,同時實現風險共擔。”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也曾強調保險資管機構可以設立夾層、並購、不動産等私募基金,不過對於是否能夠設立創投母基金並未提及。
新三板類創投或受益?
在《辦法》對創投基金的定義上,除強調基金可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外,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類資産都在被劃定的範圍之內,這一規定引發了業內對險資涉足新三板類創投基金的猜想。
根據證監會下發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被賦予發行優先股可能的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即新三板公司兩類;其中新三板公司金科採取非公開的形式進行發行。
“目前監管規定是,只有新三板才能發行優先股,在定義中把創投基金的投資範圍擴展到優先股上,説明一些注重新三板投資的創投企業可能從中受益。”中信證券一位新三板掛牌業務人士指出。
事實上,自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激增後,已有不少創投機構爭相涌入這一市場,例如在掛牌公司中涉足較多的天星資本,抑或是通過自身掛牌新三板開展資本運作的九鼎集團(430719.OC);但在現實層面,當前發行優先股的三板公司仍然較為鮮見。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3月9日,僅有不超過6家新三板公司計劃或曾計劃優先股發行事宜,且當中以小貸公司、商業銀行等非創業型企業為主。
“一般適合發行優先股的都是現金流比較穩定的公司,比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之類的,這裡説的能夠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其實默認了一種含權的結構,就是説這個投資既有可能是債權,也有可能是股權。”華泰證券一位投行人士表示,“但這種設計仍然具有一定的創新性,目前還並沒有在新三板上被大範圍應用。”
但在創投人士看來,《辦法》在定義創投類企業投資範圍時加入了優先股、可轉債等品種,其意義或在於強調保險資金對接創投私募産品時應注重穩健性。
“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可投優先股的私募,可能也是在側面強調險資在選擇創投産品時應當更加注重穩健性,”王紹表示,“因為保險資金的負債端都具有一定的固定收益性質,而優先股、可轉債這類權益資産在風險上也比普通股更加中性,適合機構進行配置。”
但在制度層面,豐富創業類企業的融資工具,允許創業公司發行帶有權益性質的優先股和可轉債亦被業內所期待。
“應該允許新三板甚至是未掛牌企業在一定條件下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這樣能夠既吸引風投資金以外的中性資金,擴大潛在融資規模,也能降低投資方的風險,”王紹説,“但是這塊也有賴於《公司法》等上位法規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