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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出新規 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

  • 發佈時間:2014-08-25 06:52:14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8月22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宣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正式發佈實施。至此,約12.5億元規模的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管理辦法。

  8月22日公佈的《管理辦法》在投資者準入門檻上和7月上旬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一致:私募基金必須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其中,合格的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

  “之前私募基金主要是以信託的形式來募集,投資者的準入也按照銀監會對信託産品的相關要求。”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秘書長李春瑜24日對記者説,信託的投資起點是100萬元,對投資者的要求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最近三年內每年的收入超過30萬元。如此來看,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實際上是提高了。

  “設立較高的門檻,讓有風險承受能力的高凈值投資者進入,不向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實際上是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李春瑜説。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短信、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此外,《管理辦法》還在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在準入環節上,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資訊,進行事後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資訊披露方面,沒有要求進行公開資訊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

  “不進行前置審批,可以讓私募管理人憑藉投資能力充分競爭。”海通證券認為。李春瑜認為,私募基金的特點是投資比較自由,管理的資産規模較小,投資靈活,追求絕對收益,這決定了其不適合前置審批,“在適度寬鬆的環境下,私募基金才能更好地把這些特點發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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