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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監會近日的公告,新沃基金旗下的一隻專戶産品在去年債市波動期間爆發違約風險,通道方新沃基金被認定風控缺失、管理失當從而受到嚴厲處罰。證監會發言人表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對此,接近監管機構的人士表示,監管機構此舉或意在強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所承擔的管理人職責,不因為從事通道業務而免除。
通道業務風控缺失引發風險
根據證監會近日公佈的資訊,2016年12月20日,新沃基金管理的乾元2號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受持有的信用債券違約及高杠桿操作相互疊加影響,發生大額質押回購到期無法償付的情況。值得關注的是,近期某中小 基金公司旗下一隻 貨幣基金的一季報也對這一事件進行了披露。據悉,該貨幣基金與新沃基金管理的新沃基金-乾元2號資産管理計劃于2016年12月7日達成一筆交易金額為5000萬元的債券質押式逆回購業務,截至到期結算日2017年2月7日,乾元2號未履行回購義務。最終,該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2月8日使用固有資金50,424,657.53元墊付了該筆逆回購業務到期本息。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公示資訊,新沃基金-乾元2號資産管理計劃是一隻“一對一”的産品,也就是説,該産品的資金來自一個客戶。另據多位知情人士稱,該基金專戶的實際操盤者,是一家投資風格較為激進的債券私募機構,這類業務通常被視為通道業務。
據業內人士介紹,基金專戶開展的通道業務目前主要包括四類:其一是定增類業務,例如信託計劃通過基金專戶參與上市公司定增;其二是結構化單票業務,例如一些機構通過基金專戶配資舉牌上市公司;其三是債券投資業務,一些私募投資機構為了規避某些投資門檻,通過基金專戶投資債券;其四是“陽光私募業務”,操盤方以投顧的名義通過基金專戶投資二級市場。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這一事件,證監會表示,對新沃基金及旗下産品運作情況進行了專項現場核查。核查發現,新沃基金對前述專戶産品的風控缺失、管理失當,是造成風險事件的根本原因。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已經發生多起基金專戶通道業務因為風控問題引發的風險事件。例如,今年4月12日,中國平安、興業銀行盤中出現“閃崩”,市場譁然,最終發現,是某基金公司旗下4個專戶産品的證券賬戶短時間內以遠低於市場成交價的價格大量賣出導致。在上交所的公告中,該基金公司相關負責人反映稱,相關異常交易行為指令是由專戶産品的投資顧問公司下達。在指令執行過程中,投資顧問與該基金公司未充分溝通,且在訂單執行中未能採取有效的風控措施,引發上述異常情況。
通道業務並非免責藉口
對於新沃基金專戶風險事件,證監會強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對此,接近監管機構的人士認為,監管機構強調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意味著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所承擔的管理人職責不因為從事通道業務而免除。
業內人士介紹,“通道業務”並非嚴謹表述,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通道業務”已經被泛化。而且,開展通道業務,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並非不承擔管理職責,其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源自監管機構的規定和産品合同約定。
例如,去年證監會發佈的《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就表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産管理業務,不得委託個人或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投資建議,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不因委託而免除。該款規定進一步約定了六項不得從事的形式,其中就包括由第三方機構直接執行投資指令,未建立或有效執行風險管控機制,未能有效防範第三方機構利用資産管理計劃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