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就職于華東某基金公司産品部的孫偉(化名)奔赴北京,就養老型基金問題參會,與他同行的還有兩位機構部的同事。
無獨有偶,另一位就職于華東某基金公司的人士也值此時趕到北京開會。
他們共同聚焦的,是公募基金即將迎來的一個新品種——養老型公募基金。5月17日,《養老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下稱《指引》)的初稿下發到一些公募基金管理人手中,並開始徵求意見,基金管理人的相關意見需于5月19日前反饋。
一位基金公司相關人士表示,養老型基金的品種誕生對於公募基金來説意義很深遠,也是行業的一個發展機會。
“舊事重提”
“其實在《指引》徵求意見之前,就有內部函發到各家公司了解意向了。”孫偉稱,“近期在北京還專門開了一個會,會上説了很多和公募基金相關的內容。之前養老金業務是機構業務之一,基本不涉及公募情況,現在要涉及到兩者的跨界,所以機構部和産品部就要一起開會來討論這件事。”
5月18日晚間,已經連開兩天會的孫偉表示,指引意見稿中還有很多方面的細節需要探討和考慮。
上述基金公司相關人士5月18日透露。“我們是17日下午兩點多收到的文件,公司會按照監管指引進行,目前我們還在開會。我們本來就有一隻養老型基金了,而且基金經理也是符合要求的,並且所要求的內容其實做起來應該很快的。”
據了解,《指引》初稿共有13條,分別對養老型基金的立法依據、産品定義、産品類型、投資策略、投資比例、子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要求、運作方式和費用、銷售適當性、存量産品變更等多個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數據顯示,我國居民專門用於養老的資産佔總資産的比重不超過5%,而像發達國家比如美國,截至2015年年底,個人養老金計劃資産規模高達7.3萬億美元,是政府基礎養老金的2.5倍。
濟安金信副總經理王群航表示,社會邁入老齡化階段,此時指引出臺對社會發展非常必要和及時。這件事從某個方面來講是舊事重提,因為之前市場上有過類似産品,有了指引之後會使得公募養老産品更加規範,也更利於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根據《指引》初稿,存量基金産品符合審核政策要求的,履行程式後可變更為養老型基金。
2006年9月13日成立的大成生命週期基金可歸入養老型基金範疇。公告顯示,其屬於生命週期型基金,2020年12月31日為目標日期。從建倉期結束起至目標日止,該基金風險與收益水準將隨時間逐步降低。
此外,匯豐晉信2016生命週期基金以及匯豐2026生命週期基金也可被納入養老型基金範疇。
記者統計發現,目前市場上已經成立的4000多只基金中,基金名稱中帶有“養老”字樣或者具有養老題材的基金共26隻,其中,南方安裕養老和南方安泰養老兩隻基金規模最大,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分別為28.8647億元、23.8534億元。
股票投資比例為討論重點
文件中提到,參考企業年金、社保基金和養老金等運作模式,《指引》初稿對養老型基金的投資比例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採用普通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投資于股票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二是採用基金中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養老型基金除外;三是在基金管理人做好相關風險提示、投資者適當性安排,並要求投資者通過書面方式簽署風險揭示書,且基金採用封閉運作模式(封閉期不短于5年)的情況下,採用目標日期策略的養老型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可不高於60%。“現在我們討論的重點是股票投資比例問題。”孫偉認為,目標風險策略和目標日期策略應該是養老型基金的方向。
據《指引》文件,採用目標日期策略的基金應當隨著所設定目標日期的臨近,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産的配置比例,增加固定收益類資産的配置比例。
而採用目標風險策略,則應該根據特定風險偏好來設置權益類配置的比例,並且應該明確風險等級同時在招募説明書當中有註明。
孫偉認為,以生命週期為例,人的風險承受應該隨著年齡增長而遞減,根據投資人預設的退休日期,按照時間長度來調整權益類和固收類在資産配置中的比例。但是孫偉稱,按照《指引》初稿來算,投資股票、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的投資比例不高於60%,如果對於一個中青年,個人認為,投資比例是偏低的。
孫偉進一步建議,“應該適度提高權益類的投資上限比例,比如美國,年輕人投資産品,可能選擇配置70%-80%甚至90%的權益類産品。”
根據《指引》初稿,養老型基金可以採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也可以採用普通基金形式運作。
富國基金多元資産投資部總經理陳曙亮表示,養老型基金追求的是資産配置,更追求組合業績長期穩定、分享資本市場增長的此種理念。這和FOF是相似的。用FOF來做性價比最高,最能實現養老型基金此種風險收益特徵的産品形態。
門檻與限制
《指引》初稿對養老型基金的管理人做出相應要求,包括截止上一年末最近3年公募基金資産管理規模(扣除貨幣市場基金)不低於300億元,已發行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基金;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指引》初稿也對養老型基金的基金經理做出了詳細要求,其中包括“養老型基金的基金經理應當具備5年以上的擔任基金經理的經驗,歷史業績良好,最近3年無違規記錄”。
孫偉認為,對基金經理5年以上經驗的限制還有待細化,如之前從事保險、信託或者私募的管理經驗算不算在內,專戶基金經理算不算在內等等。歷史業績良好也需要一個標準,應該有條線來界定。
在基金宣傳上,養老型基金需在基金名稱中包含“養老型”字樣且反映投資策略;推介材料中應明確“養老”的名稱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並在封面註明産品不保本,可能發生虧損;根據投資人年齡、退休日期和收入水準,向投資人推介適合的養老型基金,引導投資人開展長期養老儲蓄;不得向投資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養老型基金;向投資人推介的目標日期基金應與其預計的投資期限相匹配等。
對於基金銷售機構的限制,王群航建議,指引還需要細化一些細節,比如期限、年齡等問題。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