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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督察長離職率高企 3個月出走7位

  • 發佈時間:2016-04-08 07:4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蘇長春  責任編輯:劉波

  在公募基金經理離職潮愈演愈烈的當口,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鮮少參與公司管理決策且不受投研市場影響的督察長崗位今年也並不穩定,近3個月就有多達7位基金公司督察長因個人原因離職,遠高於去年同期兩位的離職率,那麼督察長離職率高企背後究竟是何原因,眼下督察長又面臨著怎樣的職業發展困境,也成為近期市場人士關注的新話題。

  3個月走7位

  在7位今年因個人原因離職的督察長中,中歐基金原督察長黃樺出走最早,今年1月5日即宣佈離職,資料顯示,黃樺于2012年9月21日擔任該公司督察長職務。值得一提的是,中歐基金是公募基金公司中較早試水事業部激勵機制的基金公司之一,但即便如此也沒能留住黃樺。

  緊接著,1月13日,浙商基金原督察長聞震宙也宣佈離職。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聞震宙在浙商基金督察長崗位服役長達近五年半的時間。

  1月20日,景順長城原督察長黃衛明挂靴,黃衛明自2011年4月任景順長城督察長,此前曾擔任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部綜合處處長等職務。2月3日,金信基金也發佈公告稱公司原督察長雷振鋒因個人原因辭職。

  隨後3月4日,嘉合基金原督察長李永梅也離職,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李永梅的下一站是國泰基金,3月26日,國泰基金髮布了一則高管變更公告,聘任李永梅為公司新任督察長。

  3月29日華福基金原督察長鄭燕洪、4月2日長安基金原督察長劉玉生也接連宣佈離職。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兩位督察長的任職時間都不長,鄭燕洪任期僅有1年零8個月,而劉玉生的任期則尚未滿一年。此外,今年以來還有永贏基金原督察長趙鵬、平安大華原督察長肖宇鵬、英大基金代任督察長趙照均因工作變動或另有任用離職。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上述今年因個人原因離職的督察長中,多出自中小型基金公司。在市場分析人士看來,中小基金公司督察長離職率較高主要還是源於盈利壓力所致。

  話語權有限“公募基金公司裏很多督察長通常會存在與總經理、董事會成員管理理念不同或有衝突的現象,但這個崗位的話語權又十分有限,督察長的建議往往無法被採納,這也是導致如今督察長離職頻繁的重要原因之一。”濟安金信基金評價中心主任王群航(部落格,微網志)指出。

  正如王群航所説,早在2009年深圳證監局就對轄區內基金公司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門發佈的調查問卷顯示,相當數量的基金公司監察稽核部門處於邊緣狀態,在實際工作中遭遇很多障礙,表現在監察稽核部門人員配備不足;監察稽核人員的實際工作得不到具體業務部門的配合;監察稽核人員的薪酬待遇與具體業務人員相差較大;在監察稽核工作與業務部門發生衝突時,很多公司的監察稽核部門傾向於妥協。

  深圳一中型基金公司曾擔任督察長的內部人士也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督察長實行三年一聘,現在督察長崗位的實際作用和證監會設立之初的差別很大,多數無法發揮這個崗位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否則會丟掉飯碗。

  “我擔任督察長期間,曾出於風險控制合規的考量,對公司總經理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提出一些建議,但向董事會彙報後,董事會卻更多傾向於總經理希望我們不要過多計較,由此也不難看出,相較高管違規等行為來説,股東方更在乎是否盈利。”上述深圳中型基金公司內部人士坦言。

  據了解,督察長與股東方有文化和理念衝突,在合資公司中更為明顯,尤其是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合資的基金公司,新進入外方股東的風險控制文化想要介入現有業務部門,容易受到抵觸,加大了督察長的工作難度。

  角色的尷尬

  那麼為何身為基金公司風險控制重要把關者的督察長,往往會與總經理、董事會、股東方出現衝突,且受到排擠呢?

  “身處這個職位是非常尷尬的,督察長本應維護的是基金産品持有人的利益,對公司的合規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但多數基金公司總經理、股東方相較風控更注重的是帶給公司直接利潤的部門,也就是市場和投研部門,但恰好督察長提出的一些要求又會給市場和投研部門帶來限制,因此督察長也成為了他們的對立角色。”上述基金公司內部人士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也了解到,作為基金公司督察長,主要工作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的要求,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平對待全體投資人,在公司、股東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衝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但市場分析人士指出,我國的基金公司督察長和監察稽核人員受雇于基金公司,其收入水準由基金公司管理層決定,這一雇傭關係的存在,必然使工作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而海外發達基金行業公司型基金關於督察長的設立中,董事會代表全體持有人利益,督察長向董事會報告,從而更好地體現了持有人利益。

  對比國外引入督察長的制度不難發現,我國的督察長顯然缺乏更多的話語權和獨立性,國內契約型基金存在著持有人與基金公司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董事會並不代表持有人利益,而是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利益,督察長向董事會報告,還要代表持有人的利益,這使得督察長的定位出現衝突。

  升職的跳板

  基金公司的督察長除了有利益角色的困擾、話語權被限制外,近年來督察長一職也逐漸淪為更多業內人士升職的跳板,真正以維護持有人為目、對公司制度嚴格把關的督察長越來越少,從證監會官員下海基金公司擔任督察長過渡的現象就不難看出,督察長的真正作用已被弱化。

  2013年出臺的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規定,證監會領導人員在離職三年內、普通工作人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不得直接轉任基金公司高管。不過,督察長一職卻未在限制之列,因此督察長也成為證監會官員下海基金公司的新路徑,但督察長一職僅是個過渡,真正目的是為了升任總經理等更高職位。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證監會官員下海到基金公司任職的人數已經超過60位,其中就至少有18位督察長有著證監會官員背景。

  然而,證監會官員借督察長過渡的路徑,儼然已經讓“督察長”這個崗位應有的角色和意義變了味兒,並且由於證監會前官員與監管機構有著較為密切的關係,下海基金公司後難免會出現利用人脈關係為基金公司一些違規行為袒護和包庇。

  除了證監會官員下海基金公司,督察長崗位被“利用”外,實際上,不少基金公司提拔高管時,也習慣從內部督察長任職人員中挑選,因此很多督察長為了今後的升職道路更加平坦,拿到更高的報酬,在公司合規上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由此近年來督察長工作職責的缺失也放縱了公募基金老鼠倉案、團炒高價股、同門抬轎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存在。

  對此,市場分析人士建議,為進一步加強督察長的獨立性,可以考慮引進第三方完全獨立的職業化督察長,使其能夠真正做到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更好地發揮監督稽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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