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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 喆麟基金被頂格罰款

  • 發佈時間:2016-04-02 10:31: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因為違反了“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上海喆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前被上海證監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3萬元。這是證監會首次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2014年10月,陜西金開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開宏)向投資者王某某銷售上海喆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喆麟基金)擔任普通合夥人的有限合夥型基金份額。王某某實繳出資額30萬元,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低於10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4月1日在例行發佈會上指出,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喆麟基金、金開宏為關聯企業,上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陳社樂、黃琳,二人也是對喆麟基金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喆麟基金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3萬元;對黃琳、陳社樂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頂格罰款3萬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出臺于2014年10月13日,屬於部門規章,罰款限額為3萬元。《行政處罰法》授權國務院規定罰款的限額,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的數額為3萬元以下,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近期證監會還對1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李雲崗參加了2014年1月6日北京華大智寶電子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大智寶)的總經理辦公會,知悉華大智寶可能與中電廣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廣通)進行資産重組的內幕資訊。2014年1月9日“李雲崗”賬戶買入“中電廣通”10500股,非法獲利19430.25元。

  證監會指出,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李雲崗處以5萬元罰款。

  在中電廣通籌劃重大事項期間,謝慶華控制使用“謝慶華”、“常某林”、“馬某蘭”等3個賬戶交易“中電廣通”,交易時間與其同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的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異常。上述3個賬戶共計買入“中電廣通”358527股,非法獲利64140.28元。

  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謝慶華違法所得64140.28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張曉軍強調,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擾亂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持續對內幕交易、私募基金公司違法違規等各類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凈化市場環境,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長遠發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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