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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基回歸低收益 大額贖回或徵收1%贖回費

  • 發佈時間:2015-12-23 07:28:20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摘要]如果機構投資者持有時間較短,且被徵收了1%的強制贖回費用,投資貨幣基金可能會産生虧損。

  12月18日,證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發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此次發佈的《管理辦法》使整個行業更加注重風險控制和流動性管理,回歸貨幣基金管理的本源,但貨幣基金也將回歸低收益時代,這也意味著眾多與貨幣基金聯接的網際網路“寶類”基金收益將整體下行。

  貨幣基金業績將趨同

  按照此前的規定,貨幣基金的平均剩餘期限分為兩檔:不超過180天和不超過120天,新規將貨基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統一為不超過120天。在投資標的信用評級管理上,新辦法規定貨幣基金不得投資主體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天弘基金餘額寶基金經理王登峰對此分析,一方面貨幣基金久期越短,市場的波動性越小,抗利率風險的能力也會隨之提高。另一方面,新規要求投資債券的主體信用等級是AA+以上,這將會嚴格控制貨幣基金投資債券的信用風險。

  王登峰稱,“新規一是把信用等級抬高了,二是把投資久期縮短了,風險控制更嚴格,貨幣基金的收益整體也會有所下行。在同等條件下,整個貨幣基金行業的收益都將回歸低收益時代。”

  事實上,新規對貨幣基金風控的嚴格規定,並非所有貨幣基金都會受到影響。

  王登峰認為,以前趨向於投資長久期、高風險債券的貨幣基金收益會受到明顯衝擊,但對於久期短、信用風險控制嚴格的貨基的收益影響並不是很大,有些貨幣基金原先剩餘期限本來就設為“不超過120天”。

  “這樣,貨幣基金行業將會産生這樣的現象:同等條件下,貨基收益之間的偏差會有所收斂,貨基之間不會産生過大的收益差距。” 王登峰稱。

  不拼收益拼什麼

  上海某證券公司固收類研究員表示,新規的推出明確了貨幣市場基金的市場定位,避免其盲目追求收益率。貨幣型基金産品的定位就是現金管理工具,因而收益率不應是選擇該類投資産品的重要關注點,流動性和資金安全性才是,新規強調了對貨幣基金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的控制,有利於貨幣型基金回歸其原有低風險低收益的産品本質。

  王登峰表示,由於貨基收益趨同將更加明顯,新規下貨幣基金攀比收益的現象將會淡化,在這種情況下,貨幣基金比拼的主要有兩點:一是産品安全性、穩定性、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等能力,比拼的是貨幣基金內功;二是比拼貨幣基金的附屬屬性,比如支付,消費等應用場景的豐富程度。這都將回到貨幣基金的本源,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

  上海上述研究員稱,基金公司想在收益趨同情況下突出自身競爭力,就應在滿足服務對象的差異化需求上下功夫。

  “如果産品的客戶群體主要是零售客戶即普通散戶,可以從開拓産品的支付功能上著手;如果投資者以銀行、保險等機構戶為主,那麼要做好産品的資金流動性管理。”該研究員稱。

  徵收1%強制贖回費

  有利於小散

  《管理辦法》針對單個基金持有人的大額贖回行為,做出了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的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當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産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為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上海上述研究員稱,該條款表示在不滿足一定流動性資産比例要求時,賦予貨幣基金管理人在鉅額贖回情況下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權力,這將提升貨幣市場基金應對極端流動性風險的能力,有利於保護部分規模較小的貨幣基金,防止其在鉅額贖回時産生兌付風險。

  王登峰表示,該規定是從全局上保護基金整體持有人利益的,“為了應對大額贖回,基金經理可能在虧損情況下強制賣出債券,也可能會提前支取存款損失到期利息等,這些短期行為會産生貨幣基金收益損失的風險。” 王登峰稱。

  他認為,如果機構投資者持有時間較短,且被徵收了1%的強制贖回費用,投資貨幣基金可能會産生虧損。此舉一方面會讓投資者更加理性,同時兼顧了其他持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鼓勵機構投資者長期持有,與基金管理人充分溝通,做好投資期限和品種的匹配,並間接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産品流動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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