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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聲博時案 法院豈能縱容老鼠倉基金經理?

  • 發佈時間:2015-02-17 07:32:4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桔  責任編輯:張明江

  近年來,在證監會大數據張網捕鼠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公募老鼠現了原形,等待他們的是法律嚴苛的制裁;但隨之而來一個問題産生,法院該對這些“老鼠們”如何判呢?

  最近的一起老鼠倉案就因量刑是否合適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與討論。去年,原博時基金基金經理馬樂案的“判三緩五”終審判決出來後,引來市場一派量刑過輕的質疑,而去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提出抗訴,目前此案已經進展到高檢向高法抗訴的階段。

  或許有的投資者對基金老鼠倉會不以為然,認為老鼠倉是基金經理的個人行為,只要基金經理能夠保證為基民賺得基金凈值的可觀回報,做不做老鼠倉似乎問題不大。如果真的對老鼠倉存有這樣認識的話,那您就大錯而特錯了。眾所周之,股市實際上是一個零和博弈的市場,有人賺錢則必然有人虧錢,當基金經理利用資訊和資源的不對稱為自己的賬戶謀私利時,其必然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大眾獲利的機會,而且這種行為也公然踐踏了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是應該被廣大投資者所唾棄的。

  那麼,在近些年監管部門收網嚴打的背景下,老鼠倉仍然屢禁不止,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違法的試錯成本太低,這才造成了隔三差五會有基金經理鋌而走險。那麼,對於老鼠倉,我們究竟應該施以怎樣的重拳,從而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呢?

  這裡我們可以看看美國是怎樣處罰“老鼠倉”的。資料顯示,美國除了通過FBI等部門查處“老鼠倉”外,還對“老鼠倉”交易規定了十分嚴格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方面,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管機構也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上,《內幕交易與證券欺詐執行法》對從事非法“內幕交易”的自然人,可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並處10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對非自然人,最高可處25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

  對照我國有關法規對老鼠倉的處罰措施,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筆者的了解,在馬樂案件審結之前,自老鼠倉被寫入到刑法以來,內地先後有四名基金經理因老鼠倉遭到判刑:最早的是原長城基金基金經理韓剛因非法獲利30多萬而被判刑1年,同時處以罰金31萬元;第二起是許春茂的涉案金額達到了9500萬元,非法獲利209萬元,最終法院的判罰是判三緩三;第三起是鄭拓的涉案金額達到了約4600萬元,獲利達到了1242萬元,最終其被判刑達到了3年;而第四起則是廣為關注的李旭利案,其涉案金額達到了5200多萬元,涉案金額約為1070萬元,其最終經過兩審判決仍為4年。

  那麼,對照涉案的金額和非法獲利來看,被稱為基金界最大老鼠的馬樂的涉案金額達到了10.5億,非法獲利達到了1800多萬元,僅僅憑藉賬面的數字來看,“判三緩五”的終審結果難以服眾。設想一下,假若已經身陷囹圄的韓剛許春茂鄭拓李旭利等了解了馬樂的判決結果後,會不會心生不滿而提出上訴呢?據筆者了解,在馬樂之前的幾位“老鼠前輩”中,只有李旭利對判決結果提出過上訴,但最終也是被駁回。

  不過,馬樂案件的處罰結果出爐後,業內外人士譁然一片。筆者了解到,佔據主流的聲音是表示對照此前的涉案金額和非法獲利,馬樂案明顯量刑過輕,容易讓資管行業人員産生錯覺,誤以為法律對老鼠倉持有縱容的態度,這恐怕不符當下嚴打老鼠倉的整體氛圍;而馬樂的辯護律師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則表示馬樂認罪態度較好,非法所得和判處的罰金均能全數繳納。

  這或許是可以解釋對其量刑過輕的原因,但問題的關鍵是,馬樂本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已經構成,上述理由是否可以成為對其寬大處理的依據呢?對馬樂的減刑是否應該視其在服刑期間的具體表現再重新判斷呢?筆者並不是法律界人士,在此也不想對我國司法的公正程度妄加評論,但是目前對馬樂的判決很難起到“殺一敬百”的示範效應,這一點值得有關部門三思。

  筆者了解到,由於該案已經到了高法向高檢抗辯的階段,短時間內很難有最終定論。不過,馬樂案涉案金額之巨和影響之惡劣是之前幾起老鼠倉案件難以相提並論的,倘若未來的某天此案重審,希望法律最終能給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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