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網站近日披露了關於對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基金)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監管警示決定顯示,經查明,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9月15日,新華基金旗下兩隻資管産品“新華基金——金種子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金種子1號)和“新華基金——金種子2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金種子2號)合計持有安徽金種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種子酒”,600199.SH)5%以上的股份。2022年5月10日,金種子酒披露新華基金減持股份計劃公告,至2022年8月4日,金種子1號和金種子2號合計減持2%,新華基金在所持公司股份每變動達到1%時未及時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遲至2022年8月11日才在減持進展公告中説明相關情況。
新華基金作為金種子酒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持股比例變動達到1%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3.4.2條等有關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金種子酒股東新華基金予以監管警示。
監管警示決定指出,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務必高度重視相關違規事項,建立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專項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主體股票交易的報告、申報和監督程式,提醒其嚴格遵守持股變動相關規則。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上交所業務規則及所作出的公開承諾,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