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一則關於但斌旗下百億私募公司遭投資者起訴的消息引發市場熱議。據了解,這一消息起源於上海金融法院公佈的一份民事裁定書。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了關於閻某與深圳東方港灣投資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特別程式民事裁定書。公開資料顯示,東方港灣是知名基金經理但斌執掌的百億級私募。
對此,東方港灣相關人士在接受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已裁定駁回,請以法院裁定為準。同時,東方港灣一貫以合規合法運營為先,始終以投資人利益為重,尊重國家法律、遵循法院判決,並對任何無端造謠生事、肆意捏造事實,甚至可能嚴重影響我司聲譽或造成極大負面影響的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公司回應:以法院裁定為準
民事裁定書內容顯示,投資者閻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請求:確認《某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無效;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而該案被申請人為住所地位居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天安社區的某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為但某。
由於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資訊均與知名百億私募機構東方港灣吻合,故多方消息均將此訴訟案的一大當事人指向東方港灣。
對此,東方港灣相關人士在接受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採訪時表示:相關事宜據了解,法院已裁定駁回,請以法院裁定為準。同時,東方港灣一貫以合規合法運營為先,始終以投資人利益為重,尊重國家法律、遵循法院判決,並對任何無端造謠生事、肆意捏造事實,甚至可能嚴重影響我司聲譽或造成極大負面影響的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爭執重點是什麼?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投資者因何而起訴?雙方爭執點在哪?
據悉,投資者閻某提出的主要訴訟請求之一是確認《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無效。其認為,被申請人為避免其與投資者之間的爭議被公開,從而影響其聲譽和商業利益,在《基金合同》中設置了仲裁格式條款,限制投資者對爭議解決條款的協商權利,該等條款非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為格式條款;其次,該條款非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再次,申請人作為委託理財産品的投資者和消費者,被申請人訂立仲裁協議未採取合理提醒注意義務,應屬於上述無效格式條款情形。最後,被申請人利用仲裁不公開的制度,設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條款,企圖掩蓋投資劣跡,欺騙更多的投資人,該等仲裁條款的效力不應得到支援。
對此,被申請人某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稱,首先,申請人收到了相關風險提示,並通過代銷券商A證券電子平臺以電子簽約方式簽署了《風險揭示書》,《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是申請人等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關於以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被申請人及代銷機構已經通過各種途徑提示申請人注意,盡到了充分提示的義務。《基金合同》相關條款字體已經加粗,《基金合同》第52頁,“風險揭示”部分另有單獨提示;《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中第10條,申請人也已經單獨確認了解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仲裁地點等做出了明確約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真實明確。
再次,《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的“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也不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合同各方之間是平等的商事法律關係。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絕非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更不能只接受投資收益、拒絕承擔投資損失。
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民事裁定書的闡述,雙方爭執焦點中的第二十四條款主要是涉及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處理:“有關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而産生的任何爭議及對本合同項下條款的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法律法規),並按其解釋。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産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對於上述爭議,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對於本案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實質是對爭議的選擇,並未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擬定方的責任。《基金合同》關於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處理條款亦進行了加粗加黑,仲裁協議內容係單獨一章節,文字表述清楚易懂,且放置於合同文本最後部分,起到了提示的作用,仲裁條款應為有效的仲裁條款。當事人簽訂的《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該仲裁協議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即上海仲裁委員會,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其有權根據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受理仲裁案件並做出裁決。
綜上,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仲裁條款,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涉案糾紛應由仲裁條款明確約定的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裁定:駁回申請人閻某的申請,申請費人民幣400元(已預交),由申請人閻某負擔。
(責任編輯: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