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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參與 銀行間外匯市場全品種交易

  • 發佈時間:2015-11-11 06:27:5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表示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方式包括詢價方式和撮合方式(撮合方式即為競價方式),可參與全部掛牌交易品種的交易,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該負責人表示,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代理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應與代理行簽署代理協議。人民銀行對代理協議無具體要求,代理協議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可明確交易、清算、費用等具體事宜。據介紹,具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金融機構都自動具有代理資格。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代理行,代理行數量不限。

  據該負責人介紹,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代理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所有交易以境外央行類機構的名義進行,境外央行類機構需先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並與交易對手方建立授信關係,會員申請的條件和流程與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模式下相同。成為會員後,境外央行類機構在交易系統中將獲得唯一的中英文名稱和21位機構代碼,下設多個交易賬戶,可分配給一個或多個代理行代為操作。自主交易賬戶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賬戶之間、不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賬戶之間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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