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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外管局允許銀行新增外匯衍生品業務

  • 發佈時間:2014-08-04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8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對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業務管理規定》正式開始實施。同一天,中信銀行杭州分行與浙江金紡貿易有限公司等兩家省內外貿企業達成國內首批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合計名義本金200萬美元。這是該行繼2011年開創國內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先河之後,在期權業務領域的又一次大膽探索與嘗試。

  人民幣雙邊波動催生更多避險需求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相關業務負責人説,在人民幣對美元單邊升值時期,企業採用的多為被動的匯率風險防範手段,部分企業選擇拿到美元馬上兌換為人民幣,因為美元在手裏呆的時間越長,就越貶值;另外部分企業則選擇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等簡單的衍生産品來規避匯率風險。

  今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一改單邊升值態勢,波幅明顯放大,雙向波動特徵逐漸顯現,外向型企業對人民幣匯率預期開始出現分化,現有的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幣掉期等匯率産品已無法滿足企業匯率風險管理需求。為豐富外匯衍生産品,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對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業務管理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允許企業辦理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至此,國內外匯市場匯率避險工具已基本齊備。

  外匯期權提供新的匯率管理工具

  面對新政,中信銀行杭州分行主動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衍生産品監管部門進行了對接,在新産品設計中充分實現了政策合規性與市場認同度的有機統一。

  業內人士説,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是指企業基於自身對未來人民幣匯率走勢的判斷,向銀行賣出一項權利,允許銀行在到期日根據市場情況自行選擇是否按照執行匯率與企業進行約定數量的人民幣對外匯交換,企業為此可以獲得一筆期權費收入。賣出期權業務的放開,為那些了解市場波動、熟悉金融産品、具有穩定的收付匯現金流的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管理匯率風險並實現業務增值的方式。

  舉例説,如A企業是一家年出口量達1億美元的出口企業,該企業判斷人民幣匯率在未來三個月內將維持區間震蕩走勢,區間上限在6.2300左右,於是其委託銀行賣出一筆美元對人民幣的看漲期權,期權名義本金500萬美金,期限3個月,執行匯率6.2300,通過該筆交易,企業獲得期權費15萬元人民幣。到期日,如果即期匯率高於執行匯率 (如到期即期匯率為6.2500),則A企業須以6.2300辦理結匯,算上之前收的15萬元期權費,綜合結匯匯率達到了6.2600,高於企業預期匯率;若即期匯率低於執行匯率 (如到期即期匯率為6.2100),企業無需辦理任何交割,但獲得了15萬元期權費。

  全國首批賣出人民幣期權業務的辦理,再一次體現了中信銀行杭州分行在外匯業務領域的專業能力與創新精神。該行相關人士表示將以此為契機,更好地響應省委、省政府和省外匯局對支援實體經濟發展、豐富外匯衍生産品的要求,繼續發揮專業特長,爭取為省內外向型企業提供更好的外匯産品與服務。

  背景資料:外匯期權業務制度變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8號)規定:銀行只能辦理客戶買入外匯看漲或看跌期權業務,除對已買入的期權進行反向平倉外,不得辦理客戶賣出期權業務。

  201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3號)規定:銀行可為客戶辦理期權組合(即同時買入一個和賣出一個幣種、期限、合約本金相同的期權所組成的組合),但客戶賣出期權收入的期權費應不超過買入期權支付的期權費。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對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業務管理規定》(匯發[2014]34號)規定,銀行可以為客戶辦理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兩個或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新規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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