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為客戶辦理首筆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
- 發佈時間:2014-08-01 10:52:42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周悅
2014年8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對客戶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産品業務管理規定》(匯發[2014]34號)文件正式實施的第一天,中信銀行率先為客戶辦理首筆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這是該行繼2011年開創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先河後,在人民幣匯率衍生産品業務領域的又一次創新探索與嘗試。
監管新政發佈後,中信銀行選擇期權業務開展較好的杭州分行及浙江企業作為試點,並於2014年8月1日率先為浙江省土産畜産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金紡貿易有限公司兩家進出口企業各辦理一筆基於貿易實需的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企業獲得期權費收入,3個月後交易到期,若銀行行權,企業以收匯貨款辦理結匯,若銀行不行權,則企業無需辦理資金交割。
今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一改單邊升值態勢,波動明顯增加。中國人民銀行于3月17日發佈公告將銀行間市場人民幣匯率波幅由1%擴大至2%,此後市場雙向波動特徵逐步顯現,銀行、企業等市場參與者對匯率走勢預期出現分化,而適應這種市場環境、能夠幫助企業管理匯率風險的期權産品被寄予厚望。為豐富外匯衍生産品,促進市場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管理局于6月25日適時發佈了衍生産品業務新規範,進一步放寬2011年以來期權業務的適用範圍,允許銀行為客戶辦理實需項下的賣出期權業務。至此,與國際外匯市場相比,國內外匯市場匯率避險工具已基本齊備。
賣出期權業務對銀行、企業的專業水準和風險管控能力都提出更高要求,需要企業在有實際外匯收付背景的支援下,基於對産品結構的深入理解和對匯率走勢的判斷辦理交易,從而達到管理匯率風險、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我國自2005年推行人民幣匯率改革以來,匯率避險工具逐漸完善、銀行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水準日益提高,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理念也日趨成熟,市場各參與主體已能夠更好地應對市場變化,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中信銀行多年以來高度注重外匯業務發展,“貿易及跨境金融服務商”理念與“國際業務全程通”系列産品得到業界廣泛好評,而其作為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核心做市商也屢獲殊榮。全國首筆賣出期權業務的辦理再一次體現了中信銀行在外匯業務領域的專業能力和創新精神,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敏銳把握政策導向,在新産品設計中實現了政策合規性與市場認同度的有機統一。以中信銀行為代表的商業銀行始終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專業特長、勇於創新産品,與客戶共同成長。
附:背景資料——制度變遷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8號)規定:銀行只能辦理客戶買入外匯看漲或看跌期權業務,除對已買入的期權進行反向平倉外,不得辦理客戶賣出期權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3號)規定:銀行可為客戶辦理期權組合(即同時買入一個和賣出一個幣種、期限、合約本金相同的期權所組成的組合),但客戶賣出期權收入的期權費應不超過買入期權支付的期權費。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對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業務管理規定》(匯發[2014]34號)規定,銀行可以為客戶辦理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兩個或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