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可引入保險機制
- 發佈時間:2015-11-18 01:30:4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央財經大學 張蘇 酈可
股權眾籌是一種新型網際網路金融模式。初創、成長期公司可借此出售原始股份,公開、直接募集資金;普通投資者可借此持有股權資本,獲取未來收益。股權眾籌準入門檻低,有利於中小型項目開展融資活動,有利於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能為高科技項目籌集資金,有助於將科研創新成果投入生産,成功將高科技對接實體經濟;能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型投資機構控制風險、實施多元化投資創造機會。
如今股權眾籌平臺主要集中在美、英、澳、法,發展勢頭良好,大型平臺數量逐年增加,融資規模不斷擴大。目前,通過股權眾籌融資的公司大部分為具有創造力的高科技、網際網路公司。以具體項目為例,線上家庭空余空間分享平臺Vrumi通過眾籌平臺Seedrs將20%的股權出售給200余位投資者,獲取近百萬英鎊的現金收益,及時填補了現金流,為公司成長壯大融到必要資金。
針對股權眾籌的蓬勃發展,很多國家已出臺相關政策,來規範、穩定市場。目前,美國已出臺Regulation A+法案,法案規定所有投資者認證後均可參與股權眾籌投資,認證標準為年收入20萬美元以上或擁有價值100萬美元的凈資産。此外,股權眾籌平臺也為融資項目找尋政策優惠,如Seedrs為項目尋求稅收優惠,減少項目融資成本。
在中國,股權眾籌作為新型大眾金融融資模式,能夠將大眾的創業創新思維引入實體産業,解決中小企業、初創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目前我國企業融資多借第三方金融機構進行間接融資,金融機構偏好低風險的大型、成熟型企業,初創型、中小型企業難以借此低成本融資。股權眾籌作為直接融資模式,可以緊密聯繫投融資雙方,不僅為投資者創造更多投資機會,更能為飽受融資難問題困擾的企業帶來必要資金,使資金快速有效地合理配置。同時,通過出售股權來融資能夠進一步降低企業的財務壓力,為企業進一步發展掃平障礙。
誠然,股權眾籌作為重要的普惠金融融資模式,並不能自身規避諸多風險。籌資人、投資人、眾籌平臺以及外部市場環境都有可能引起風險。
第一,籌資者可能不誠信,或者出現判斷失誤,或者無法保障項目的智慧財産權,等等。即使監管相對嚴格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都可能偽造票據、虛構交易、披露虛假報告,誤導投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監管還在探索中,其平臺不擔保融資項目的可靠性,籌資者更可能欺騙投資者。項目發起人可能借發起項目設置騙局,在融資過程中設置虛假領投人或者買通明星領投人為不實資訊做信用背書,誘騙更多投資人。籌資人可能模糊披露資金運用方式、週轉情況,不如約向投資人支付收益。另外,通過股權眾籌推廣項目時,融資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將詳細展示公司細節,可能洩露公司核心商業秘密。
第二,投資者可能缺乏經驗,錯誤投資。投資者多為散戶,不具備機構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資源,更可能錯判項目價值,盲目跟風、非理性投資,或不能充分意識到項目風險。
第三,股權眾籌平臺可能不誠信,比如不制定清晰的投資規則、回報方式,最後引發糾紛。比如,熱門股權眾籌項目可能超募。這時後入投資者不願錯失良機,希望通過超募進行投資,在超募前就進行投資的投資者不願稀釋股權,若股權眾籌平臺未能提前制定規則,糾紛就會發生。股權眾籌平臺還可能與融資企業勾結,形成關聯交易。再者,股權眾籌平臺定價機制不甚完善,投融資雙方以及整個資本市場都可能面臨融資公司價值錯估的風險。網際網路駭客攻擊也是一個風險。比如導致用戶個人資訊洩露,平臺數據、分析演算法被惡意篡改,等等。
第四,外部規章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國相關規章制度尚未完善,投融資雙方都可能面臨政策風險。
針對上述股權眾籌面臨的風險,可以引入保險降低風險。《私募股權融資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保險公司可以與股權眾籌平臺合作,為平臺使用的安全性與項目償付的成功率擔保,防止投資者由於平臺不誠信而受損,同時提昇平臺信譽度,擴大平臺規模。保險公司也可與投資者、融資者單獨合作,保障股權眾籌平臺消費者權益。
保險公司可以多元化設計險種,針對性保障股權眾籌平臺用戶的權益。其一,保險公司可以為個別股權眾籌項目、行業量身定制險種,防止籌資者詐騙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其二,保險公司可以混合多個股權眾籌項目、多種行業制定險種,對衝非系統性風險。保險公司發出如何混合項目、行業的信號,可以修正投融資雙方對宏觀市場與各行業風險類型的判斷和認知,彌補投融資者自身認知的不足和局限。其三,可以針對股權眾籌項目的智慧財産權設計險種,譬如保護眾籌項目融資披露的專利或者版權,防止股權眾籌企業還未完成融資,其創意就被其他財力雄厚的公司抄襲並快速投入實踐。其四,可基於對股權眾籌項目的風險評估,制定不同償付級別或分階段調整保費的保險。由此,保險公司可以間接對項目、行業評級,督促融資項目保持已有優勢,向投融資雙方傳遞項目風險大小、行業變化的信號。
出售險種後,保險公司可以將收取到的保險金投資于股權眾籌項目,為日益擴大的眾籌市場注入資金。在注入資金時,保險公司可充當領投人角色,吸引投資,避免股權眾籌平臺存在的領投人信用風險。
保險公司為保證出售險種和保險金投資的收益率,應憑專業實力,開展全面、動態的研究與監督,從而進一步完善股權眾籌平臺。首先,在險種設計和保險金投資前,保險公司將對相關項目、行業進行盡職調查,初步排除風險過大,甚至涉嫌詐騙的項目。其次,保險售出、保險金開始投資股權眾籌後,保險公司將進行實時監管,對融資公司的財務狀況、資金使用計劃、紅利支付情況進行實時監督,並做適當的資訊披露,從而減小資訊不對稱帶來的風險。最後,當一輪險種出售和投資結束後,保險公司將獲得經驗積累,並運用於下一輪險種設計、投資活動中,逐步優化項目,使股權眾籌趨於成熟,削弱非系統性風險。
通過保險公司的全面介入,可以形成保險業與股權眾籌的生態圈,有效防範風險。在股權眾籌和保險的生態圈中,應平衡好效益分配問題。利益相關雙方應依據不同合作模式進行利益分配。若保險公司與股權眾籌平臺直接合作,可根據保險公司擔保的風險程度,以及為眾籌平臺提升的邊際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從眾籌平臺收取的佣金中提成。若保險公司單獨與投融資者進行合作,應按照公司計算的險種費用對購買保險的股權眾籌平臺用戶收取保費,而眾籌機構則利用平臺推廣保險,為用戶降低風險,以擴大平臺規模,獲得更大收益,不參與保費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