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頻踩雷 風險防控已成重中之重
- 發佈時間:2016-01-29 09:48:26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金融的周圍總是伴生著風險的駭浪,能夠算好收益率、流動性和安全性三個要素之間的這筆賬,才能踏浪而行玩轉金融。
顯然很多人沒能算明白這筆賬。受近年大量的網際網路金融“地雷”所累,大量的投資者不得不面對血本無歸的慘痛現實。但是相同的手法重復出現,卻依然能引來前赴後繼的投資者“上鉤”。
風險防控為重中之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近日在全國政法委書記會議上強調,各級政法領導幹部要把防控風險、服務發展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法領導幹部要切實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把風險防控放在心頭,加強調查研究,對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風險做到心中有數,並採取有效措施,將其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一財經日報》針對近期發生的“地雷”陣進行了梳理,一方面了解到眾多非法事件背後存在相似的手法,並試圖梳理出事件背後的投資者心理因素;另一方面,雖然監管細則在過去一年中頻繁下發,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行業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監管漏洞。
非吸案件遠多於集資詐騙
泛亞、e租寶、大大集團、融資城、MMM……2015年,見證了這些平臺由盛而衰掀起的巨大漩渦。每個平臺都在講述自己玄之又玄的故事,都在吸納大量投資者的血汗錢,然而,最後這些巨量資金,都以相似的方式被渦流悉數吞噬。
虛假理財平臺泡沫破裂時,總是跟隨著一個被稱為“非法集資”的詞彙,殊不知這並不是法律術語。嚴格意義上講,所謂的非法集資,可分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
《第一財經日報》不完全梳理了2014年以來已經被定性的案件。在被統計的11個已被定性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共有7件,其中包含鈺誠集團旗下e租寶、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國湘資本、東方創投、盛融線上、德賽財富、徽州貸;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案件的共有4起,具體包含MMM互助理財平臺、中大財富、優易網、中寶投資。
而在較早時間被引爆的兩大“雷區”,大大集團案尚未定性,另一起深圳融資城案件,深圳經偵的表述為“已對相關公司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立案偵查”。
近年,爆雷的數量不僅在增多,規模也越來越大。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將其“日金寶”等金融産品,通過網際網路線上和線下在二十多個省銷售,騙取了22萬投資者450億的資金。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e租寶”網站以及關聯公司因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中涉嫌違法經營活動,融資達750億,涉及500萬投資人。
但是案件的審理定性卻是更棘手的難題。
而再看近期的幾顆“大地雷”,泛亞、e租寶、大大集團、MMM互助理財平臺、融資城等案例中,除MMM互助理財平臺被定性為集資詐騙案件以外,更多案例處於要麼無法定性,要麼被圈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狀態。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釋道,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其目的即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上海市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處長肖凱曾指出,如果將案件定義為集資詐騙罪,就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主觀上存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要證明主觀目的具有一定難度,而定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證據可操作性較強,更有利於懲治犯罪分子。
人性總是重復昨天的歷史?
歷史總是如此相似,因為在背後承載著相似的人性。
中國國情決定了普通投資者都是“低風險偏好的高收益簇擁者”,這是一種非理性的投資觀念。這種觀念根深蒂固,即便再爆發N多的跑路事件,也難以在短期內獲得矯正。基於此,投資觀念的矯正,不能依賴於“東窗事發”後的幡然醒悟,而更應當注重事前預防。
“在找我們諮詢的踩雷投資者中,其實比較少有廣場大媽,更多的是擁有較多閒置資金的中産階層。”劉新宇向記者感慨著近兩年接案的感受。他指出,這些具有一定理性的投資者在選擇平臺時更多關注股東背景以及平臺是否有足夠的土地、房産以抵質押等基本要素。
正是摸清了這樣的心理,各平臺尋求多種“背書”手法——e租寶在風險暴露之初,就四處聘請律師,但這些律師並不是為平臺産品做合規風控,而是要求他們簡單粗暴地將合同進行修改,針對産品的合規性進行評價,結論無一例外地就是出具e租寶沒有任何問題的法律意見書。
同樣的手法還表現在,問題平臺在某銀行開立基本戶,便宣稱該銀行為其合作機構。“能夠通過文字表述看穿背後問題的投資者少之又少。”劉新宇説。
監管大網仍存漏洞
在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投資者辨識風險能力的同時,也要停下來看一看作為整個行業運作必不可缺的一環——監管。
2015年年底,在行業亂象的倒逼下,針對網路借貸行業的監管細則終於在千呼萬喚中出臺。但是任何規則的進階都需要一定過程,而這也意味著當前的監管細則仍存某種漏洞。
例如,劉新宇對記者指出,在監管細則中,作為監管的主體,某些模式是否被納入監管對象尚不清晰。
監管細則指,監管的基礎為“直接借貸行為”,“直接”二字是否意味著在某種程度上,否定了債權轉讓模式;而“借貸”二字,是否能將傳統意義上的應收賬款轉讓、收益權轉讓、金融資産轉讓也納入網貸新規中,而這將直接決定規範對象的基礎性問題。
“一些理財平臺會針對新規的適用性進行爭辯,認為自身並不從事民間借貸撮合的事情,而是從事資産處置等相關事宜。”劉新宇説。
此外,網貸新規第四十三條指出,銀行係P2P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投資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需另行制定辦法。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指出,對於如此安排立法的初衷並不明晰。
“呈現在投資者面前的主體表現並無不同,僅僅因為股東背景存在是否為銀行之分就要監管區分?”一位資深行業觀察者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如果針對銀行係的P2P需要獨立監管,那麼未來針對保險係、證券係的P2P是否也要特殊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