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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借貸引糾紛 債務人和擔保人鬧上法庭

  • 發佈時間:2016-01-14 09:53:55  來源:光明網  作者:饒劍  責任編輯:畢曉娟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p2p網路借貸行業成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方式。這種新型借款模式發展迅速,操作模式也出現多種類型,但伴隨平臺角色的複雜化以及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問題的出現,亦産生了相當數量的涉p2p網路借貸的刑事、民事糾紛案件。近日,南陵縣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的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中旬,南陵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p2p網路借貸糾紛案件。所謂p2p網路借貸,是指借款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網際網路平臺發佈借款資訊,出借人根據平臺上發佈的資訊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發生借款合同關係。

  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潘某某均為“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産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平臺)的註冊會員,潘某某同意通過“陸金所”發佈借款資訊,“陸金所”為潘某某提供有意向出借資金的出借人的相關資訊,“陸金所”接受潘某某委託,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為潘某某劃撥借款資金及扣收還款資金。

  2015年1月30日,潘某某與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萬元,並具體約定了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違約責任等具體內容。同時,第三方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與潘某某簽訂《委託擔保合同》,約定潘某某委託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對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潘某某以某處房産提供抵押反擔保,合同中具體約定深圳某投資公司出現代償行為後對潘某某的追償範圍、違約責任等內容。後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與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前者為潘某某向後者的26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5年2月3日,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陸金所”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萬元。後來,潘某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向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歸還借款本息合計26.6萬餘元。由於債務人潘某某未能償還這筆借款,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就代償款、違約金、律師代理費損失等訴請訴至南陵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查後認為,潘某某與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網路借貸平臺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應受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範。潘某某未還款構成違約,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向借款人代償了全部借款本息,其有權就代償款項及相應費用向潘某某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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