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細則正式落地 線下理財等模式將遭洗牌
- 發佈時間:2015-12-29 09:44:2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昨日,千呼萬喚的P2P網貸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始出來。《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準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業內人士認為,雖無準入門檻,但是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託管的政策,無形中已將小型或風險大的平臺擋在門外。
昨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記者發現,《意見稿》最大的亮點是放棄了事前監管、準入門檻監管、放棄了嚴格審慎監管(包括註冊資本金、風險準備金要求等)。
看點一:對網貸實行備案制
《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意見稿》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備案後的網貸機構進行分類管理,並作充分資訊披露。
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範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意見稿》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看點二:P2P禁止從事非法集資
《意見稿》重申了P2P作為資訊仲介的法律地位。監管相關人士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仲介機構,其本質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
相關人士指出,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資訊仲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
看點三:不得吸收存款設資金池
《意見稿》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影響一
線下理財股票配資
等模式將遭洗牌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許多從業人員都認為這一指導意見“相對寬鬆”,並且《意見稿》提出過渡期為18個月,平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整。
投之家聯合創始人、CEO黃詩樵表示,監管意見明確了平臺資訊仲介的定位,不能進行擔保,但可引進第三方擔保。明確了平臺“去擔保化”,規定投資人自行承擔資金風險,目前大多數平臺需要進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滿足要求。
在監管意見中,自融、向非特定對象宣傳融資項目,期限錯配,發售銀行理財、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禁止流向股市,股權眾籌等都被禁止。
“監管採用負面清單和信用仲介資質要求,對行業要求是很嚴格的,勢必將對線下理財以及股票配資等模式帶來洗牌。”麥子金服有關負責人表示,此前行業想借助擴大理財産品類型進行升級和轉型,此次負面清單讓擴大營業版圖、混業經營的期望落空。
不過,除此之外,監管意見明確了P2P專注于債權類資産,包括小貸、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以及收益權、應收賬款等證券化項目並沒有禁止,給這些業務留下了足夠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影響二
資金由銀行託管 中小平臺未來生存空間不大
《意見稿》的另一亮點還有,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貸集中度風險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清算和對賬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
昨日,中信銀行廣州分行就與甜橙金融簽署戰略合作,雙方將在網際網路金融交易資金存管達成合作。“雖然監管沒有對P2P行業設置準入門檻,但是銀行為了資金安全,也會慎重選擇合作企業。”中信銀行相關人士表示。
廣州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副會長羅浩傑也表示,銀行對P2P平台資金存管的門檻普遍較高。首先,一些銀行要求P2P平臺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而目前業內能達到這一要求的平臺不到20%。其次,部分銀行要求平臺控股股東是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機構、知名網際網路企業等。同時,銀行還要求高層管理人員需要具備5年以上金融、金融風險管理或者網際網路技術領域的相關工作經驗。僅僅上述三項門檻,就已經將大多數P2P企業擋在了門外。
據了解,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路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林曉麗 潘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