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出爐
- 發佈時間:2015-12-29 01:29:34 來源:金陵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強調,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意見稿指出,擬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另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
意見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對於風險控制,意見稿指出,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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