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新政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走向:從"三無"到"三有"
- 發佈時間:2015-09-23 09:30:2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鄭夢琦
監管新政一方面推動行業洗牌加速,另一方面由於準入門檻、創業成本及行業標準升高等因素,將推動網際網路金融業態轉型升級,網際網路金融將有望從1.0版本升級到3.0版本。
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中國銀監會、工信部等十部委出臺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首個國家層面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綱領性文件。《指導意見》充分肯定了網際網路金融的正面意義,表達了國家對網際網路金融發展持積極姿態,鼓勵金融創新,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同時提出明確監管責任,規範市場秩序。
《指導意見》分別規定了P2P網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證券等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性質及對口監管機構,同時指出相關機構將適時制定監管細則。可以説,2015年成為了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元年”,網際網路金融正式告別了“野蠻生長”時代。我們基於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數年研究以及對監管政策的研判,認為在當前監管政策影響下,網際網路金融將出現如下動向:
網際網路金融從“三無”到“三有”
自2013年網際網路金融爆發性增長以來,該領域基本處於“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機構監管”的“三無”狀況。從當前監管層的動作來看,這種狀況將很快大有改觀。《指導意見》公佈後不久,保監會出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作為網際網路保險業的監管實施細則;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網路借貸平臺的保證責任、年化利率等問題作了明確限定。伴隨這些規範性文件的發佈,在對口監管機構確立後,網際網路金融多數領域的準入門檻、行業標准將逐漸明確。《指導意見》以及各類監管規則的出臺,將推動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走向合法合規之路,網際網路金融有望告別亂象叢生的時代。
監管細則陸續出臺後,從業機構的性質、業務、經營活動將得到較明確的規範,違法違規行為或直接受到監管機構制止甚至懲處。基於此,一些在市場上缺乏獨到優勢、良好信譽或聲譽的從業機構,由於失去了灰色地帶的生存空間,可能從市場消失,從而加劇行業洗牌。
以P2P網路借貸業為例,當前絕大部分網貸平臺尚處於未盈利狀態,其中對那些沒有雄厚背景(如上市公司、國企)或未曾獲得風投青睞的網貸平臺而言,資金池是其主要維持日常運營的“訣竅”,一些平臺甚至被曝出虛構借款標的或涉嫌自融。網貸平臺在投資人或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挪用客戶資金,存在拆東墻補西墻的情況。此外,一些P2P平臺為投資人做擔保(或變相擔保),部分P2P平臺註冊資金只有幾十萬元,但擔保資金卻超過了幾千萬、幾個億,甚至宣稱可以100%保障或回購。《指導意見》規定:“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新政對網貸平台中介性質的定位,意味著平臺將來不得設置資金池,這將對一些“草根型”網貸平臺産生重大影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意味著,一旦將來出現借貸糾紛,網路借貸平臺的保證責任聲明(儘管只體現在網頁、廣告等媒介,而未出現在自動生成的電子借款合同上)將被司法強化。因此,網貸平臺很難再如過去一樣,隨心所欲地在官網作出本金∕本息100%保障之類的誘導性宣傳。監管規則出臺之後,網貸機構各種營運作為將受到更多法規約束,缺乏優勢競爭力的平臺勢將大量被淘汰。
對於真正的P2P網貸平臺而言,主要扮演的是撮合借貸交易資訊的角色,在監管上不會遇到障礙。這種平臺即使未能獲得風投,今後也可以整合到有實力的平台中。若網貸平臺由於經營不善而無法運營下去,可及時宣告投資失敗、關閉、清退,但一定要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如果平臺實際控制人不負責任,直接跑路,將可能招致法律制裁。
推動網際網路金融轉型升級
監管新政一方面推動行業洗牌加速,另一方面由於準入門檻、創業成本及行業標準升高等因素,將推動網際網路金融業態轉型升級,網際網路金融將有望從1.0版本升級到3.0版本。
2013年,中國正式步入網際網路金融時代後,對普通大眾而言,初期所謂網際網路金融也就是“1.0版本”,主要是網際網路與金融的簡單結合,其典型代表為餘額寶,即一款貨幣基金(傳統金融業務)嵌入網際網路渠道銷售。“1.0版本”的網際網路金融只是當時大眾及一些從業者對網際網路金融的初步認識。經過幾年行業快速發展,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指導意見》根據最新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對其作了官方定義: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官方認為,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和網際網路企業與網際網路技術深度融合,開展融資等業務以及扮演重要資訊仲介角色的創新模式。
在2013年之前,進入網際網路金融的機構以網際網路色彩深厚的企業居多,其中以第三方支付、網路借貸、理財超市等為主。但2013年之後,金融機構也開始紛紛佈局網際網路金融,一些具有銀行背景的網貸平臺開始出現,部分商業銀行的金融戰略問世。傳統金融機構和網際網路企業共同作為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的主體,其領域大大拓寬。相關業態不再僅僅是一種融資模式,而是把支付結算、第三方仲介等全部納入到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在此種模式下,2014年下半年以來,網際網路金融表現為網際網路和傳統金融業的深度融合,並催生出“網際網路+各種傳統金融業”(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等),即“2.0版本”的網際網路金融,其典型代表為P2P網路借貸、眾籌、第三方支付、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證券等。未來隨著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洗牌的加速,在接下來的發展趨勢中,將出現 “3.0版本”的網際網路金融,它不只是網際網路與金融的深度融合,而是一種大金融、大網際網路金融的戰略。具體來説,金融版塊將延伸進入實體經濟,從而實現産業和金融的結合。同時,網際網路將連結實體經濟各個版塊,推動産業與網際網路互相融合。“3.0版本”的網際網路金融將産業、網際網路、金融全部打通,實現了業務一體化。“3.0版本”的網際網路金融將實現産業金融化,金融網路化,網路生態化,有利於優化配置、提高效率、降低資訊的不對稱。
金融業態將發生巨大改變
《指導意見》和監管細則的先後出臺,打消了各金融機構此前存在的種種疑慮,紛紛深度佈局網際網路金融。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機構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進一步融合,將對金融業態産生巨大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是金融普惠化。金融普惠化的早期代表為餘額寶,無差異地向民眾提供平等的金融産品與服務。當前,金融的基礎設施已經實現了普惠化,如掌上銀行、網路支付、社區銀行等,因此每個老百姓有機會參與其中,金融普惠化進程加快。二是金融數字化。金融從産品到服務,正在全面實現數字化。手機支付、網路支付正在大量取代現金支付,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將全面實現支付數字化。三是金融自主化。當前網際網路企業進入網際網路金融已獲得國家層面的積極支援,大眾廣泛參與和技術創新不斷涌現,金融壟斷正在被一點點突破,人人參與金融正在成為趨勢,金融消費自主權將掌握在每個人手中,從而推動金融自主化。四是金融綜合化。當前網際網路金融各大平臺推出的金融産品或服務正在朝著綜合化發展,以陸金所、京東金融、螞蟻金服下屬平臺為例,基本上都橫跨P2P網貸、眾籌、基金、股票、債券等多項領域,銀行也將向證券行業發展,這種綜合化趨勢將越來越明顯。
從草根創業轉向大機構佈局
在2013年前,大機構(包括上市公司、央企、民間資本集團等)基本上看不懂、看不起以及看不上網際網路金融。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大機構開始介入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並在2014年逐漸開始深入佈局。《指導意見》的出臺,給多數大機構吃了“定心丸”,筆者調研情況顯示,當前越來越多央企集團正在計劃佈局網際網路金融,可以預見不出五年,網際網路金融或成為大機構的天下。儘管從數量上看,當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草根創業型企業仍佔多數,但佈局網際網路金融的大機構,其在知名度、獲客成本、交易量、信譽、市場份額等方面均佔絕對優勢。這些大機構佈局的網際網路金融産業,大有後來者居上的態勢。包括中國平安、螞蟻金服(以及阿里巴巴集團)、京東集團等全面佈局網際網路金融,涉及到産品眾籌、股權眾籌、P2P網貸、票據理財等各領域。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如用友網路、熊貓金控和集團公司亦全面進軍網際網路金融,這將進一步擠壓草根創業型企業的生存空間。
同時,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政策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市場淘汰缺乏競爭力、違法違規的機構,而部分存活的企業將走向盈利。在行業發展初期,網際網路金融看似無門檻,但事實上企業投入的日常運營成本巨大,包括高端人才的聘請、IT架構與網路安全維護等,大部分機構長期處於賠本賺吆喝的狀況。特別是對於2000家左右的P2P網貸平臺,由於缺乏完善的徵信體系和大數據風控基礎,大多數處於不盈利狀況。2015年,少數網貸平臺開始進入盈虧平衡點或者實現少量盈利,一些理財平臺由於有較高知名度,也出現盈利的可能。可以預見,未來勝出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有望最終實現邊際成本下降和邊際收益上升。
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推動監管創新
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各項創新將直接推動監管層在監管技術與監管思維方面的創新。在技術上,今後基於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的創新監管模式將成為趨勢。在監管分工方面,地方政府也將承擔部分風險處置責任,今後中央監管和地方管理協調是後續落地監管工作的重要任務。比如,監管機制或參照類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出臺文件,然後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批和具體監管。
此外,行業自律與行政監管也將成為規範網際網路金融的常態。《指導意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等提到了行業自律的作用。網際網路金融正在高速發展中,行政監管只能涉及其中的重大問題,許多細節必須由行業協會通過自律章程及時調控。網際網路時代的興起需要新規則,也需要內生秩序,即由各個市場主體創設規則、産品流程、服務標準,然後通過行業組織制定行業的公約、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引導行業自律。
當前網際網路金融還是納入式監管,即把網際網路金融納入到現有的監管體系,而現有的監管體系採取的是機構監管。但諸如域名管理、資訊內容管理,又涉及到行為監管。由於行為監管通常是跨行業的,而網際網路上的行為往往是跨界的,從而産生協同監管問題,所以加強協同監管將成為新趨勢。(作者黃震係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教授;作者鄧建鵬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網貸315首席學術顧問。本文原載于《中國銀行業》雜誌201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