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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網路紅包徵稅或將塵埃落定 企業稱影響較大

  • 發佈時間:2015-08-22 07:43:42  來源:東方網  作者:郭夢儀  責任編輯:郭偉瑩

  “發網路紅包要納稅?”近日,一則消息牽動了全國人的心。據媒體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發出通知,將對企業發放的現金網路紅包進行偶然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對於此消息,《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了騰訊相關負責人,其表示“不予置評”。

  先繳稅款 再提上訴

  據了解,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 [2015]409號)(以下簡稱《通知》),目前該通知已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等單位。這意味著,網路紅包徵稅一事將正式啟動實施。

  該《通知》首先對網路紅包進行定義,為“企業為廣告、宣傳以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而通過網路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通知》中明確了三點: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不徵稅;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通知》是稅務總局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各個地方稅務局可以按照此規範文件進行稅務的徵收。之前,各地稅務局是根據自己的稅務理解,如果執法水準比較高,能解釋網路紅包為偶然所得;而有的地方拿不定主意,不好確定。而《通知》是稅務總局給網路紅包做的定義,來指導各地稅務局徵收稅務。

  不僅如此,雖然此次僅是在內部下發《通知》,但是徵收網路紅包的偶然個人所得稅似乎已經是塵埃落定。施正文稱,即便有企業對《通知》有異議,也須先繳納稅款,然後提出復議或者上訴。作為規範性文件,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從目前的法律解釋推出來,就有必要進行徵稅。

  企業:影響較大

  據記者了解,雖然規範性文件今年7月末才出臺,但是向網路紅包徵收偶然個人所得稅在部分地區已經實施。據了解,今年4月份,江蘇東臺一家公司參加某電視臺的綜藝節目,為了增加宣傳而在現場發放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回到東臺後,該企業向地稅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不過,據媒體報道,東臺徵收的75萬元個人所得稅是公司的人主動來申報的。由於目前社會上對“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存在一定認識誤差,派發紅包的企業也缺少納稅意識,部分地區如安徽等還沒有向網路紅包徵稅。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網際網路企業內部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發紅包的平臺支付寶和騰訊早已開始徵收,稅務比例在20%左右,“在今年過年時,騰訊有65億元的紅包,其中有5億元是現金紅包,稅務就有1億元”,而支付寶也已經在企業希望通過支付寶平臺發放紅包時説明瞭繳稅金額。

  不過,為了規避稅務,現金紅包的發放已經少之又少。上述人士解釋,企業發送紅包的主要目的主要是為了讓消費者在平臺上重復消費,而發放現金紅包,既要繳稅,消費者對於發放平臺的使用率也不會很高,因此目前的網路紅包還是以非現金紅包為主。

  不過,受到此次下發的《通知》的波及,未來現金紅包繳稅勢在必行,毫無商量的餘地,這讓部分企業感到慌亂。“這個問題太複雜了,很多企業在找稅務總局,因為影響還挺大的。”一位不願具名的企業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網路紅包徵稅:監管難

  其實,發紅包早已不是新鮮事,特別是這兩年春節期間,紅包著實火了一把,甚至還勾起了騰訊與阿裏兩大巨頭的紅包大戰,紅包發放金額每年都空前,刷新紀錄。

  據騰訊數據顯示,今年除夕當天騰訊旗下的QQ和微信兩大紅包平臺的用戶們共收發了16億紅包,其中微信紅包收發總量達10.1億次,是2014年的200倍。支付寶官方披露的數據顯示,除夕期間,共有6.83億人次使用了支付寶紅包,這一天,支付寶紅包收發總量達到2.4億個,總金額達到40億元。

  由於便利性,通過網路紅包進行錢款轉移也越來越流行。業內人士表示,因網路紅包使用規模大而且覆蓋面廣泛,極易成為企業吸粉利器從而引發稅基侵蝕;又因其最近才興起,暫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監管,也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一直有稅法專家建議,對網路紅包實行徵稅。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兩會前,國稅總局局長王軍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企業派發給社會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當收稅,而且由發紅包企業代扣代繳,是于法有據的。親友之間互發的小額紅包,也是于法有據的。這也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對網路紅包收稅的規範落成。

  不過,監管難成為向網路紅包徵稅的難題。對企業紅包徵稅,對個人紅包不徵稅,但是在微信、支付寶、QQ這樣的社交平臺上,要如何對企業紅包進行界定,還需要更加詳細的規定。如果企業的行銷部門員工以個人名義用個人賬號發紅包,稅務部門核實目的就成為難題。

  上述不願具名的企業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網路紅包到底是企業還是個人隨機發放的定義很難明確,而目前其實已經有企業通過紅包發放工資,或者企業通過成立微信群,通過企業內部員工向不相關人士發放紅包。如果對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等這類電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導致偷稅漏稅問題。所以,相關部門若希望對企業紅包進行個稅的徵收,需要儘快出臺關於網路紅包徵稅的相關法律,並設定一個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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