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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P2P去擔保化趨勢加速 跨越紅線須依法“兜底”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8-08 07: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十部委7月18日聯合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之後,對網貸行業又一具有深遠影響的政策。

  剛性兌付始終是P2P平臺吸引投資者的“利器”,去擔保化“只聞樓梯響”,誰也不敢勇敢地跨出這一步,去年貸幫宣佈壞賬不兜底還引發了業內的紛爭。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上述條款似乎讓有的P2P平臺、投資者有一個錯覺,平臺竊喜“原來我還可以做擔保”,投資者的小算盤則是“有平臺擔保我可以任性投資”。然而,這純屬誤讀。實際上,2014年以來,監管部門高層在多個公開場合就已經明確了網貸平臺的四條紅線,即一是明確平臺的仲介性;二是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金信網創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慣性的兜底和擔保會使得投資人産生錯誤的投資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會導致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規定》則直接將P2P平臺公開宣傳作為了P2P為借貸提供擔保的證據,這既為P2P投資者的權益進行了至今為止最大限度的保護,也進一步推進了P2P平臺的去擔保化,指明瞭網貸業健康發展的道路。

  《規定》明確了網貸借貸平臺屬於資訊仲介,這與《指導意見》一脈相承,這也説明監管層對P2P網貸平臺定性已經形成一致意見。中瑞財富CEO張巍薇對本報記者表示,《規定》第二十二條中,明確了網路貸款平臺僅提供媒介服務,這實際上是從最高院的角度對P2P平臺合法地位的認可。同時對於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最高院同樣予以支援。這意味著,P2P平臺要為自己的對外宣傳説辭買單,此後行業內虛假宣傳的情況將會有所緩解。

  愛錢進創始合夥人張輝認為,《規定》的司法解釋比《指導意見》具有更普遍的法律效力。《指導意見》僅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幫助P2P平臺“脫敏”。而《規定》的司法解釋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審判規則,是具體監管措施的落地和執行。《規定》在“《指導意見》要求P2P不得提供增信及平臺自身擔保”的基礎上,明確了如果P2P平臺跨越紅線,應依法履行的賠償責任。

  小牛線上首席運營官王永傑表示,需要強調的一點則是,去擔保化實際上就是尊重商業規則,借貸公司只要宣傳承諾擔保就一定要對這個擔保承擔責任,但是並不是因為規定裏面宣傳了擔保,擔保就是合理的,其實國家是不鼓勵擔保的。這也正説明政府層面對於我國有別於國外P2P網貸模式認可,並沒有“一刀切”,而是允許行業進行分化,定位純仲介平臺的以資訊仲介方式運營,明示進行擔保的要承擔擔保責任。

  融360理財分析師張懿望提醒投資者,在民間借貸中,往往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了。法院也會把此類案件交給公安或檢查機關。所以,投資者在簽合同之前,要對借款人的身份、真實性進行判斷。

  目前來看,中小平臺如果沒有擔保做後盾,恐怕多數將難以生存發展。P2P去擔保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究竟走的快還是慢難以預料,畢竟網貸行業的監管細則還“待字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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