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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股權眾籌融資確定為私募性質 準入門檻較為寬鬆

  • 發佈時間:2014-12-19 07:25:01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中證協昨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眾籌辦法》界定,股權眾籌融資確定為私募性質,參考私募基金現行管理方式,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實行事後備案

  □股權眾籌平臺的準入門檻設定較為寬鬆,凈資産不低於500萬元;融資主體為中小微企業,並非所有普通大眾都可以參與股權眾籌

  作為市場新興業態的股權眾籌行業將正式納入正規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昨日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眾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按照該辦法,股權眾籌融資確定為私募性質,並參考私募基金的現行管理方式,採取事後備案、設定較為寬鬆的準入門檻並輔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方式,由中證協進行自律管理。

  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股權眾籌是近年興起、基於網際網路平臺融資的新興行業,由於選擇股權眾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通常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被確定為私募性質。

  按照《眾籌辦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平臺(下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因此,私募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必須是特定對象,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融資完成後,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投資者須為適格、並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用戶推薦項目資訊,且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參考私募基金行業現行的自律管理方式,私募股權眾籌行業確立了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鬆,實行事後備案,由中證協進行自律管理並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的方式。這一管理方式充分體現了“鼓勵創新、防範風險”的管理理念,以及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股權眾籌行業自擔風險的政策意圖。

  按照《眾籌辦法》,股權眾籌平臺須在中證協進行事後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中證協會員。眾籌項目則在發佈融資計劃書之後向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準入門檻較為寬鬆

  股權眾籌平臺的準入門檻設定較為寬鬆,僅包括凈資産不低於500萬元的資産門檻,以及人員、基礎設施、業務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礎性要求。

  在風險自擔的原則下,股權眾籌平臺須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資訊進行真實性審核、對融資項目合法性進行審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為保障資金安全,還須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傳統直接融資仲介的證券經營機構,可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展業後向中證協報備即可。

  《眾籌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者的要求也較為寬鬆,僅要求融資主體為中小微企業,履行適當資訊披露的義務,確保融資計劃書真實,但對融資額度不進行限制。

  在對股權眾籌平臺及融資主體實施寬鬆管理的同時,《眾籌辦法》提出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嚴格要求,明確並非所有普通大眾都可以參與股權眾籌。在參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資産門檻要求的基礎上,股權眾籌合格投資者在單個標的的投資規模上未設硬性門檻。

  按照《眾籌辦法》,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進行私募股權眾籌的投資:

  符合私募基金投資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投資單個融資項目不低於10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平臺不得兼營P2P

  此外,為防範風險,《眾籌辦法》還明確提出了各參與主體的禁止行為。

  其中,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通過本機構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參與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則劃定了三條“紅線”,即禁止欺詐發行、禁止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禁止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以上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項目進行融資。

  《眾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於今年年底截止,此後將在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正式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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