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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研中心專家:P2P監管主體須是最高層級

  • 發佈時間:2016-01-19 01:00:1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1月16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張承惠在“2016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年會”上表示,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其監管主體一定得是最高層級,目前來看地方政府被過度授權了。監管政策應該由中央政府做主體設計,再給地方政府授權,不能讓地方政府直接做。

  上月底,銀監會牽頭制定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P2P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隨後,多地叫停了新增網際網路金融服務類公司的註冊。

  “目前這種情況是對地方政府的過度授權,”張承惠表示,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必須由中央政府、一行三會做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再賦予地方政府執行的權利,不能讓地方政府同時制定和執行規則。

  張承惠表示,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為,實現金融服務監管的全覆蓋。只要是金融活動,就必須監管,因為其是有杠桿的,“誰家的孩子誰抱走”並不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

  此外,張承惠指出,網路金融監管須符合網路金融服務的特點,即較低的資本門檻和較高的責任技術門檻。鋻於目前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早已實現了跨業經營,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共同監管協調。

  張承惠強調,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應當建立有別於傳統金融機構的網路金融監管框架。“在監管框架中,應該抓住網路金融活動關鍵的節點,而不是像傳統金融機構那樣,做審慎的監管。”張承惠補充説。網際網路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本質上都在做金融,但是在經營模式,風控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因此不能簡單地按照傳統金融機構的模式進行監管,否則一定會把網際網路金融“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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