剷平楚王陵 豈能罰款了之
- 發佈時間:2015-04-27 02:32:04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不少地方的文物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已經把罰款50萬元當成處理毀壞文物行為的標配,而開發商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了這個代價,在這起剷平楚王陵的處理,罰款標準連標配都沒達到。
針對3月28日河南省文物保護單位——臨潁縣巨陵遺址遭人為破壞,高達6米的遺址地面部分被鏟車推平一事,該縣文化局近日作出回應:依法對巨陵鎮村鎮發展服務中心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對施工方法人崔二崗給予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警方經過調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崔二崗行政拘留10日,行政罰款500元的處罰。另外2名涉事官員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
作為河南省文物保護單位的楚王陵巨陵遺址,不是第一個被剷平的文物遺址,也不會是最後一個被毀掉的文物。
在剷平楚王陵案件的處理上,地方政府部門被罰款10萬元,相關決策官員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按照政府要求施工的負責人被罰款加治安處罰,比決策者處罰更重。雖然當地回應稱這是依法處理、處罰。但是,巨陵遺址屬新石器文化遺址,至今已有千年曆史。毀了千年王陵,記過罰款就算了嗎?
眾所週知,根據故意毀壞文物罪的定義,“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認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損毀的行為。”而巨陵遺址並不是一般的文物,屬於河南省文物保護單位,這意味著當地政府剷平巨陵遺址的毀壞行為,已經達到了故意毀壞文物罪的立案標準,而不是簡單罰款和黨紀政紀處分了之。
事實上地方政府、開發商之所以敢於屢屢毀壞古建築、文物遺址,就是因為違法違規成本太低,起不到遏製作用。不少地方的文物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已經把罰款50萬元當成處理毀壞文物行為的標配,而開發商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了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在這起剷平楚王陵的處理,罰款標準連標配都沒達到,處罰之輕由此可見。
如何讓《文物保護法》長出牙齒,賦予文物更有力的法律保護,應該成為今後文物保護的重點方向,否則,毀壞文物所獲得的利益遠大於付出的法律代價,今後的文物保護狀況豈不讓人堪憂?
□何勇(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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