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元寶石寄丟 圓通“只賠300塊”
- 發佈時間:2015-09-10 10:3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田燕
瀋陽的王女士花15元郵費,通過圓通速遞郵寄了一顆5.2克拉的坦桑石。不料,這包價值8000元的快件卻被寄丟了。
圓通速遞稱,寄件人未保價,只願按約定條款賠償300元。
日前,這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被告圓通速遞被判賠償原告貨物損失8000元、快遞費15元。
寄件人:網購退貨8000元寶石被寄丟
王女士是一名寶石愛好者,2014年12月,在網上精挑細選後,她網購了一顆5。2克拉的藍色坦桑石,花費8000元。3天后,王女士簽收了快遞。
可她對這顆坦桑石並不滿意,後經與賣家協商,王女士將收到的寶石退貨並申請了退款。於是,她委託朋友將坦桑石通過瀋陽圓通速遞公司郵寄給深圳的賣家,花費郵資15元。
4天后,這顆藍色坦桑石運抵深圳,可在派件過程中,快件卻遺失了。由於賣家沒有收到寶石,因此拒絕給王女士退款。她只好找到圓通速遞協商賠償事宜,可圓通速遞只願賠償她300元。對此,王女士無法接受,並訴至法院。
圓通速遞:寄件人未保價按條款賠300元
價值8000元的快件,為何只賠300元?庭審中,被告圓通速遞表示,原告郵寄貨物係退貨,無法證明其寄交貨物與購買物品是同一物品及寄交物品價值是8000元。
同時,該貨物不是原告本人交寄,而是委託他人代為交寄,被告在攬收時會檢查交寄貨物,但公司並沒有具備鑒定物品價值和真偽的責任和義務。因為丟失貨物未保價,應按照詳情單背麵條款約定,只能按照最高賠付額300元進行賠付。
法院:賠償實際損失及運費共計8015元
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將貨物交給被告並支付運費,被告將貨物運送至原告指定地點,原、被告雙方之間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係。
本案中,快遞詳情單約定的“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元/票”係格式條款,原告未在上述格式條款上簽名,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對賠償限額及背單條款已盡到提醒和説明義務,該格式條款的約定無效,且被告在運輸過程中將貨物遺失,存在過錯,應按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日前,王女士與被告瀋陽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宣判,被告圓通速遞被判賠償原告貨物損失8000元、快遞費15元,共計8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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