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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留下稀世古董 三姐妹為分遺産對簿公堂

  • 發佈時間:2015-08-05 09:37:29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王春  責任編輯:張明江

  在古玩收藏界,成化瓷可謂是稀世珍品。2014年,龍美術館創始人劉益謙曾以2.81億港元落槌拍得一隻成化鬥彩雞缸杯,成化瓷的價值可見一斑。

  家住浙江衢州江山老城區的何老漢膝下無子,生前一直和三個女兒同住,雖然生活過得有些緊迫,卻也平靜淡然。1997年2月,何老漢未立遺囑就撒手人寰,留下的遺産除了居住的老宅外,還有一件據稱是明朝年間燒制的成化瓷瓶,根據協議約定,三姐妹負責輪流保管。2013年8月,二妹與三妹移交保管權時,大姐、三妹發現瓷瓶被“掉包”了,遂反覆交涉要求其歸還原物,三姐妹最終為此事發生了爭議並鬧上法庭。

  8月3日,江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家傳古董或被掉包

  何老漢生前有一傳家寶貝:“曹操打獵圖”成化瓷瓶。據他所講,該寶物是他們家代代相傳的稀世珍寶,抗日戰爭逃難期間他們其他東西都不帶,唯獨帶了這只花瓶。1997年2月,何老漢沒立遺囑就離開人世。

  據原告講述,三個同胞姐妹開始並未分割遺産,老房子也是三家人協商合併出租,瓷瓶則一直由大姐保管,2002年6月,大姐自認年齡較大,保管責任較大,遂提出由三姐妹輪流保管,每人保管8年。之後,大家就對父親的遺産進行了分割,並訂立了財産分割協議。協議明確約定房産各三分之一,祖傳明朝成化年瓷瓶屬共同財産輪流保管,如果有合適機會可以賣出,賣出所得則由三人平分,次日她們還對該協議作了司法公證。隨後,原被告即分別領取了房産證,瓷瓶則先由大姐保管。

  2005年2月大姐的保管期間已至,按照協議瓷瓶移交給了二妹保管。二妹接手保管後,按照約定應在2013年2月再交給三妹保管。但當三妹要求移交瓷瓶時,二姐卻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脫,始終不肯交出所保管的物品。半年後,當三姐妹再為移交瓷瓶之事吵鬧後,二妹表示瓷瓶已經被她的大女兒帶到北京送去鑒定,如要移交也要三人一起前往北京自取。之後,三姐妹就一起到了北京,但還是沒有見到瓷瓶。姐妹倆鎩羽而歸,回江山後即告知三妹將走法律程式。同年10月,三妹與其女兒一起將物品送回了江山。但據原告陳述,三妹送回的瓷瓶和之前的家傳瓷瓶有明顯不同:老瓷瓶色澤暗、舊、不起眼、沒破損,而送回的瓷瓶卻色澤新、艷、亮且瓶口有補過的痕跡,還有一缺口。遂認為瓷瓶已被掉包,故原被告當場將物品現場封存。

  家傳“古董”或許是贗品

  三妹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後,除了向法院寄送了一份書面答辯狀外,開庭當天並未出庭應訴。在答辯狀中,被告堅持認為她送回江山的瓷瓶就是父親的遺物。當初她將瓷瓶帶到北京只是為了鑒定,而非保管。根據北京專家尋寶活動及國子監的鑒定結果,該花瓶是民國時期倣成化年間的民窯。

  證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涉案標的物應為明朝成化年瓷瓶,並提供了公證書予以證明。但公證書只對原、被告簽訂財産分割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並未對該瓷瓶的外觀及材質進行確認或評估鑒定。此外,原告方所表示的該瓷瓶係明朝成華年瓷瓶也只是通過何老漢口述,該瓷瓶在移送給被告之前,也從未對該瓷瓶進行過拍照確認外觀、材質或評估鑒定確認其價值。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物,但其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原物的外觀、材質等特徵,故無法確認被告所送回的瓷瓶是否為原物。

  法院最終以原告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判令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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