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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假古董打官司能獲賠嗎

  • 發佈時間:2015-06-11 08: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昨天,邗江法院公佈一起古董交易典型案例。市民老劉買古董卻買到了贗品,找到賣家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到邗江法院起訴。記者了解到,古玩交易一般為口頭、現貨交易,對品質通常沒有明確約定,也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通常標準,出現了問題該如何維權呢?

  糾紛

  淘古董卻買到贗品

  買家打官司索賠

  市民老劉是個古玩迷,去年初,經朋友介紹,他來到了揚州另一位收藏愛好者老宋的家裏,準備淘幾件寶貝。最終,老劉選了7件寶貝,經過討價還價,最終雙方以2萬塊錢成交。

  收藏界的寶貝真真假假讓人眼花繚亂,所以不少藏友往往就抱定了,不管真假,只要自己喜歡就行,收藏就是圖個樂子。老劉也曾抱著這樣的心態,但是他還是決定要去鑒定一下真假,這樣會更放心。不久,他找專家對7件寶貝進行了鑒定,結果讓他傻眼了。經專家鑒定,他所購買的周筱松(晚清民國初江西景德鎮瓷繪畫家)款瓷器筆筒、大清道光14年款瓷器硯臺、同治年制人物瓷盤、民國竹雕筆筒4件“古玩”是贗品,為現代仿製的工藝品。

  老劉越想越氣,覺得老宋這是故意騙他,就找到老宋,讓他退貨、退錢,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後經派出所調解未果,老劉起訴至邗江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老宋賠償其損失1.1萬元。

  反駁

  賣家不承認作假

  索賠1毛錢精神損失費

  被推到了被告席上,老宋更是一肚子氣,他覺得自己很委屈。

  老宋説,他也並非專門從事古董生意的人,老劉從他這裡購買的古董均為祖傳或私人收藏,他不能保證所有古董都是真品,而且雙方的交易,是老劉主動到他家仔細挑選的,也是經過多次協商、自願達成的價格,而且買到贗品,按照圈裏的規矩就要自己承擔這個後果。反過來説,如果老宋賣掉的古董,沒過多久就升值了,那麼他也不會去找老劉要錢,這都是規矩。

  老宋表示,他不存在虛假陳述、欺詐,“原告稱我欺詐,應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0.1元”。此外,老宋還對1.1萬這個價格有不同的看法,他説,老劉從他家購買古玩11件,其中7件為買賣,4件為贈品,是打包購買,沒有對每件古玩具體議價,對老劉主張4件古玩價格為1.1萬元不予認可。

  另外,在法庭上,老宋也提出了自己的解決辦法:“如果老劉要取消交易,應當全部退回11件古玩,而不是將值錢的古玩留下,不值錢的要求退還。”

  法院

  個人買賣古董

  沒有“保真”義務

  雙方打這場官司,爭議焦點是“買古玩卻買到了贗品,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對此,邗江法院一審認為,古玩屬特殊物品,民間古玩收藏、交易屬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不同於普通商品買賣。除經過專業權威機構鑒定為真品外,個人賣家通常不對古玩物品為真品負保證責任,這也是民間古玩交易的通常習慣。原告作為民間個人古玩收藏愛好者,應當了解民間古玩交易的習慣。

  本案訟爭的瓷器及筆筒是被告的個人收藏品,沒有經過專業機構的鑒定,原告應當知道購買可能存在的風險。雙方買賣是口頭交易,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對訟爭古玩為真品作出過承諾,被告當庭對此也予以否認。原告現場看樣後自願選擇並購買,雙方成立買賣合同並已履行,該買賣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遵守。原告稱上述4件古玩物品為仿製品、價值為1.1萬元,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便確屬仿製品,原告因判斷錯誤産生的風險也應自行承擔,無權要求被告退貨、退款。判決駁回原告老劉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老劉不服,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支招

  買古董前應明確約定

  以便事後維權

  昨天記者了解到,目前二審已經有了結果。

  由於民間古玩收藏、交易確屬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買受人出價是基於其購買時對自身判斷的自信,除非交易當時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買受人不得以事後發現所購物品係新倣品為由主張退貨,並要求出賣人返還價款。對此,揚州中院審理認為,老劉的主張不符合市場交易慣例,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古玩這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法官表示,如果賣家明知是贗品,以欺騙為目的,忽悠買家購買,則涉嫌詐騙犯罪,如果不知情,則一般不宜以犯罪論。建議市民在購買古玩的時候,要麼到專業的機構先進行鑒定,另外就是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或者對交易的相關細節錄音錄影,以便出現糾紛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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