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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啟動坐佛追索程式 已找到當年報案記錄

  • 發佈時間:2015-03-25 07:0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3月24日,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村民聚集在供奉“肉身坐佛”章公祖師的普照堂周圍。新華社發

  3月24日,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村民聚集在供奉“肉身坐佛”章公祖師的普照堂周圍。

  昨天,國家文物局稱:現已基本確定國外展出的“肉身坐佛”就是大田縣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宋代章公祖師像。國家文物局正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開展追索工作。昨天,坐佛荷蘭持有者的發言人發聲明稱,收藏者決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巡展。

  佛像“回家”提上日程

  匈牙利博物館日前展出一尊千年佛像,內藏有一名高僧的遺骸。經福建省文物部門初步鑒定,該“肉身坐佛”是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20年前被盜的章公祖師像。

  福建省文物局副局長舒琳表示,文物部門將繼續深入調查充實和完善相關資訊資料,為該“肉身坐佛”的身份提供更為充分的佐證,並同時提請上級主管部門,通過正規渠道,開展該文物的確認和追索工作。

  昨天,國家文物局回應稱:現已基本確定國外展出的“肉身坐佛”就是大田縣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宋代章公祖師像。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關證據材料,並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開展追索工作。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社會文物處處長金瑞國昨天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家文物局得知荷蘭德倫特博物館保管的一尊“肉身坐佛”疑似我國福建省大田縣被盜文物後,高度重視,立即指導福建省文物部門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

  根據當地遺存的照片、族譜、衣冠、坐轎等物品,以及相關證人證言,現已基本確定該“肉身坐佛”就是福建大田縣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宋代章公祖師像。

  追索需司法還原證據鏈

  專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國際追索非常複雜,佛像“回家”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據介紹,當前文物返還領域有兩個國際公約,但此次從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均無法適用。此外,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於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式可做參照。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説,目前可以參考的是聯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且整個過程當中,證據鏈的搜索至關重要。

  “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僅得到我方證實仍不夠,還需要得到對方國家的確認。還要通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節,如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可參與刑事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

  如果不能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或者文物所在國家認定文物持有者為“善意持有者”,則需要雙方通過協商,直接與持有者接觸和遊説,並對持有者進行“合理經濟補償”。

  當年報案記錄已有眉目

  23日,大田縣文博部門有關負責人稱:“相關部門和媒體所關注的當年陽春村章公六全祖師像失竊的報案記錄,經多方搜尋,也有了眉目。”

  當年祖師像是如何流失的呢?上世紀90年代中期,坊間曾傳周邊有盜竊文物團夥揚言要竊得100尊菩薩外運。23日,記者向大田的多位村民求證,都説確有聽聞此事。當年,大仙峰崇聖岩寺就有一尊菩薩丟失,後在公安部門努力下才找回,現供奉在崇聖岩寺。老家在福建泉州永春縣蓬壺鎮觀山村的老蘇,也向記者透露,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他們老家曾一夜間丟失多尊菩薩的事實,還説竊賊是開著車來運走的。

  大田縣公安局警察公共關係辦公室民警范承耀表示,他們已找到當年章公祖師佛像被盜案件的卷宗,從案件卷宗可以清楚看到,當年公安機關接到村民報案的時間是1995年12月26日,報案人所陳述的發現章公祖師佛像被盜時間是1995年12月15日上午,警方通過案件卷宗重新對案件進行梳理,對這個案件重新調查。警方將對當年的同類案件進行串並,且對當年報案人所提供的嫌疑車輛再次進行排查。

  歸還先例

  荷蘭政府兩次歸還遺骨文物

  荷蘭文化遺産保護委員會主席、荷蘭二戰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訴記者,荷蘭政府曾兩次將人類遺骨歸還給原有國。

  范德弗利説,這兩次歸還一次是2005年向紐西蘭歸還了一具毛利人的頭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迦納歸還了阿漢塔部族國王的頭骨。但這兩具頭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財産,而是荷蘭公共機構所有。

  據范德弗利介紹,2002年夏天,紐西蘭國立博物館館長向荷蘭人種學國家博物館館長私下提出,後者可否將其收藏並展出的一具毛利人文身頭骨歸還給紐西蘭。根據博物館的史料記載,這具頭骨是荷蘭殖民者于19世紀從紐西蘭毛利人手中購得的。荷蘭文化部于2005年11月9日向其正式移交了這具毛利人頭骨。

  2002年,曾創作過迦納部族小説的荷蘭作家阿圖爾·亞平發現,在荷蘭萊頓大學醫學中心有一個福馬林罐,裏面泡著的頭顱經查證就是迦納阿漢塔部族國王巴杜·邦蘇II的頭顱。阿漢塔部族得知消息後,立即要求荷蘭歸還祖先遺骨。依據該部族的信仰,先人身首異處且頭顱不能下葬是對逝者的極大不敬,會讓先人和後人永無安寧。2009年3月,荷蘭政府決定,巴杜·邦蘇II的頭顱應歸還故國。當年7月23日,荷蘭外交部舉行隆重儀式恭送國王頭顱回家。

  藏家聲明 稱佛像交易時間在失竊前

  根據博物館理事會規定,有爭議的文物不能展出。23日,坐佛荷蘭持有者的發言人向新華社海牙分社發來聲明稱,鋻於當前媒體報道看似轉向消極,收藏者決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將其用於博物館巡展。但聲明沒有提及佛像所有權爭議,只是稱有關佛像的科學研究還在繼續。

  聲明未提及收藏者的國籍與姓名,僅稱之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國早期藝術品的狂熱收藏者,從事中國藝術品收藏近30年。

  聲明説,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獲得這尊佛像;佛像上一個“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從“一名真誠的中國藝術朋友”手上獲得這尊佛像,並於1995年年中將這尊佛像從他在香港的工作室運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聲明所言佛像出現在香港的時間(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達荷蘭的時間(1995年年中)都早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村民發現佛像被盜的時間(1995年農曆十月廿四日)。然而,這份聲明並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體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關證明文件。聲明的發送者名為埃裏克·布魯因。荷蘭德倫特博物館策展人范菲爾斯特倫確認,此人一直是這尊佛像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發言人。

  專家釋法 藏家應提供證據澄清事實

  正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産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説,從藏家方面的聲明中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職業收藏家。職業收藏家理應對文物性質和文物買賣有較高的認識水準。當所持文物面臨所有權爭議時,職業收藏家應用盡職調查的證據澄清事實,但這份聲明沒有提供盡職調查的證據。

  中國和荷蘭都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簽約國,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議會還沒有批准。

  劉作珍解釋説,雖然兩個重要國際公約在荷蘭不適用於這一案例,但荷蘭持有者獲得這尊佛像的行為應受荷蘭《民法典》約束。荷蘭《民法典》規定,文物獲取者必須對其獲取文物的行為做盡職調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盜文物的可能性,否則其獲取行為就可以不被視為善意獲取。排除被盜文物方法可以通過查詢被盜文物登記系統,也可以諮詢有關機構。劉作珍解釋説:“如果他查了,而這尊佛像沒有在查詢系統內,則對我方不利;如果這件文物已經在公安局備案,而他沒有查,那就對他很不利。”

  須今年內明確所有權爭議

  福建村民于1995年農曆十月廿四日發現佛像被盜,但被盜具體日期不得而知。而荷蘭收藏者的聲明特別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現在香港。這就産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問題。

  據了解,荷蘭文化部下屬文化遺産督察局負責協調文物所有權爭議,如果中國政府或福建村民團體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權爭議,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舉證。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無疑證據證明,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麼,持有者聲明中有關佛像什麼時間出現在哪等言論也就不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荷蘭《民法典》中的“佔有時效”條款,持續、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佔有他人財物滿20年,可取得該物所有權。也就是説,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盜之日起20年內未提出歸還要求,則新持有者即便當年是惡意佔有,也可獲得該物所有權。因此,中方應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發現被盜並被他人佔有滿20年之前,儘快向荷方明確所有權爭議的存在,從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佔有時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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