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最強音:保護歷史文物任重道遠
- 發佈時間:2015-03-23 10:51:26 來源:中國文化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今年1月9日以來,中央主流媒體圍繞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物保護重要論述精神進行了集中式的宣傳報道,“將文化遺産保護提升為基本國策”成為新的最強音。眾所週知,我國目前已有7項基本國策,如果歷史文物保護能夠作為基本國策保障實施,則功在當代、利在韆鞦。
從世界範圍來説,把文化遺産保護作為基本國策的國家,具有代表性的是義大利。到過義大利首都羅馬的人都知道,羅馬城是世界古城中保存最完好的古城之一。走遍義大利各地,保護最好的建築也都是歷史文化遺産。義大利在文化遺産保護上之所以能夠走在世界各國前列,主要得益於如下幾個方面:其一是義大利在文化遺産保護上具有悠久的優良傳統。早在羅馬帝國時期,皇帝利奧一世胡約裏安就下過一道保護羅馬城的命令:“任何人都不得毀損或者破壞任何建築物——我們祖先所建造的神廟和紀念建築物——這些建築物是給公眾使用或者是為了給公眾娛樂才建造的。”文藝復興時期,羅馬教皇庇護二世于1462年下令:“任何人不能隨便破壞古建築遺址,否則將判處監禁或者不許入教。”其二是義大利自近代以來就將文化遺産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寫入了憲法,強調在義大利領土上的文化遺産體現了國家的根本利益,必須由中央政府統一行使管理權,不得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其三是根據憲法,義大利在文化遺産保護管理體制上採取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在中央政府一級設有文化遺産部,內設有10個司局;在中央政府以下,由文化遺産部代表中央政府向全國各地派駐文化遺産部的特命全權代表,由這些代表在各地履行中央政府法令,負責所在地區的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各地方政府也設有文化遺産保護機構,但職責只是負責本地文化遺産的宣傳與推廣。憲法賦予文化遺産部派駐全國各地的代表享有兩個特權:一是其工資全部由中央政府統一核發;二是其擁有行政執法權,可以有權對地方政府及各類破壞文物的行為提起司法訴訟,結果由法庭最終判決。第四,義大利還成立有世界上唯一由國防部和文化遺産部共同管轄的文物憲兵部隊,專門用來打擊各類文物犯罪活動。由於採取了上述保障基本國策實施的過硬措施,義大利的文化遺産保護在世界各國中是最為出色的,近代以來世界性的文化遺産保護憲章等國際性文獻多來源於以義大利為代表的歐洲國家。
相比較而言,我國無論在文化傳統還是立法方面都是後起國家。從文化傳統上來説,我國古代的文化遺産保護觀念十分淡漠,這方面的文化資源非常之少。由於中國古代階級矛盾突出,和平時期盜掘墳墓居多,戰亂時期焚燒古建築居多,加上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的破壞,能夠有幸保存下來的歷史文化遺産已經非常稀少。從立法方面來説,我國近代最早的文物保護法規是清朝宣統元年頒行的《保護古跡推廣章程》,到北洋政府時期出臺了《保存古物暫行辦法》,再到民國時期出臺了《古物保存法》等。新中國成立後,最早的文物工作法規依據是1961年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此後1982年出臺第一部《文物保護法》,後來該法經過1991年、2002年、2007年3次修訂,最近又要再次修訂。但是儘管如此,歷史文物保護執法效果還是不佳。新中國成立之前,由於戰亂等原因,文物執法實際形同虛設。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在“文革”之前,文物保護執法也是剛性少軟性多。改革開放後,特別是在上世紀90年代,在建設過程中歷史文物又進入了一個瘋狂期,大量歷史文物被夷為平地,拔地而起的是清一色的高樓大廈,歷史文脈被連根清除,找不到一點兒痕跡。在新一輪城鎮化浪潮中,歷史文物更面臨新的滅頂之災。從歷史文物遭到大面積破壞的歷史類型來看,從古代的“戰亂型”破壞、“自然災害型”破壞到現在的“建設型”破壞,將歷史文物保護提升為基本國策已是刻不容緩。
從概念上來説,基本國策是由特定國情決定的一國在立國、治國當中所採取的最基本的政策。作為基本國策,通常需滿足3個基本條件:第一,基本國策是基本國情決定的某類具有全局性、長期性、戰略性意義的問題的系統對策,具有高層次、長時效、廣範圍等特點。第二,基本國策是針對某類容易被忽視的基本國情,並和國家的基本發展理念與時俱進,能更全面地反映發展品質。第三,基本國策之間是平等關係,不再有包含關係或指導關係。
歷史文物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發展的根基。歷史文物比耕地、比土壤更加脆弱,一旦損毀即不可複製,一旦喪失即不可擁有。經過多年的探索和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歷史文物保護提升為基本國策的條件已經成熟,我們應該積極主動地通過人大、政協提案等方式,推動歷史文物保護儘快提升為基本國策,由全國人大立法予以保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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