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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離婚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可索精神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1-20 06:01: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離婚時一方有出軌行為,另一方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獲法院支援。

  通報會上,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且逐漸呈現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

  據統計,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蘇、山東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在昨日發佈的30起案例中,離婚糾紛以及離婚引發的財産糾紛、老人贍養、子女撫養佔了大多數。其中,贍養和撫養問題佔比最高,超過一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春濤會上介紹,北京法院審理的家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數量大。家事案件是北京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約佔全部案件的9%,佔傳統民事案件的20%。以2014年為例,受理一審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離婚案件約佔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二是對立性強。家事案件中當事人爭奪的焦點是子女、房産,情緒對抗激烈,平復矛盾難度大。三是新情況新問題多。

  案例

  離婚後查出前夫離婚前出軌仍獲精神賠償

  河南一例案件顯示,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女方未發現男方有出軌行為,而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在與其婚姻期間有出軌行為,起訴索要精神損害補償,獲法院支援。

  案例顯示,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願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後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行為,並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援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

  法院認為,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後發現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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