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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收買家定金後房市看漲 毀約欲漲價10萬

  • 發佈時間:2015-09-29 09:42:02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楊鳳臨  責任編輯:張明江

  80後男子劉洋(化名)和房主李某簽訂了購房協議,並按約定繳納了3萬元定金。不料,簽訂合同後房價大漲,感覺賣虧了的房主李某要求漲價,雙方協商未果,李某拒絕按約履行。無奈的劉洋便將李某及房屋仲介訴至法院。房山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李某交房並支付違約金。

  80後劉洋在京打拼多年,婚後,他看中房山大學城附近小區一套二手房。通過房屋仲介,他與房主李某于去年7月份簽訂了《房屋訂購協議》,總房款為145萬元,同時,劉洋申請20萬元商貸,約定於過戶當日前向李某支付125萬元首付款,並於接到銀行過戶通知3日內,雙方辦理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並約定於同年8月30日前李某向劉洋交付房屋。簽訂合同當天,劉洋向李某繳納了3萬元定金,李某將房産證交給仲介公司。

  本想一切會按約定順順利利,今年十一之前就能拿到房子的劉洋沒想到協議簽訂後沒幾天,因為政策回暖,該小區房屋價格大漲。感覺自己賣虧的李某説什麼也不同意145萬元賣房,偏讓劉洋多加10萬元,劉洋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而李某不同意賣房,也不配合過戶。

  無奈,劉洋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三方簽訂的《房屋訂購協議》有效,並要求李某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違約金5萬元。

  對於劉洋的訴訟請求,李某不同意,認為雙方買賣房屋,應該由劉洋先將145萬元房款交清後,他再交房、過戶。所以,李某提出反訴,要求解除《房屋訂購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係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現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訂購協議》有效,並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交付房屋,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援。

  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未配合辦理網簽手續,並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在8月30日前結清全部房款,構成違約為由反訴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欠缺,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最終,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原告劉洋、被告李某、仲介公司三方簽訂的《房屋訂購協議》有效,判決被告李某協助原告劉洋辦理房屋過戶並交付房屋,支付原告劉洋違約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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