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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遇被“冒名”婚姻 起訴親妹妹成功“離婚”

  • 發佈時間:2015-09-08 11:31:00  來源:人民政協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2015年6月10日,當李麗在男友張揚的陪同下來到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時,內心備受煎熬。因為她要起訴的是自己的妹妹和妹夫。而一切都要源於一場荒誕的“冒名”婚姻。日前,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判決。

  雙面姐妹花面似人不同

  李麗和李華是親姐妹。姐姐李麗1981年出生,妹妹李華1983年出生。姐妹倆長得非常相似,但性格卻截然相反。姐姐文靜內向,是班裏的“尖子生”。妹妹活潑好動,成績和姐姐千差萬別。

  李華初中畢業後,家人好説歹説讓她上了一所技校。而姐姐李麗則不負重托,高中畢業後考上了外地一所名牌大學。

  2002年,李麗已經是大學三年級的學生。品學兼優的李麗決定考研繼續深造。就在此時,李麗被父母告知,妹妹馬上就要和同班同學劉軍結婚。雖然事情突然,但是李麗還是抽出了時間參加了妹妹的婚禮。只是和往常不一樣,一家人見到自己似乎有些尷尬。妹妹婚禮後的第二天,母親就讓李麗回校準備考試。

  婚後沒過多久,李華生下了一個男孩。隨後,當上姨的李麗也以優異的成績考取了本校的研究生。研究生畢業後,李麗在男朋友張揚父親的引薦下找到一份工作。穩定下來的李麗也開始考慮自己的終身大事。

  但是,當李麗帶著張揚回到老家,告訴父母自己結婚的打算時,老兩口卻支支吾吾地表示應該等雙方家長見面以後再説。

  父母的態度讓李麗很是詫異。晚上,在李麗的一再質疑下,李母説出了實情。原來,妹妹李華的婚姻是一場“奉子成婚”的婚姻。當時李華只有19歲,沒有達到法定結婚的年齡。最後,李華的男朋友劉軍建議,李華和李麗姐妹倆長得很像,李麗已經到了法定婚齡,可以讓李華拿著李麗的證件前去登記。等孩子出生了後,自己再和“李麗”離婚,也不會影響姐姐李麗的生活。

  老兩口本不同意劉軍的建議,但想到再不登記,不但女兒大著肚子惹閒話,而且辦準生證等各種手續都會有問題,只能勉強答應。由於當時李麗在外地上學,重新在上學地辦理了身份證。而在原籍的老身份證就留在了家中。最終,李華以姐姐“李麗”的名義和劉軍辦了結婚證。

  處理方案有隱患家庭矛盾至法院

  聽到如此荒誕的事情,李麗非常生氣。第二天,李麗前往李華家進行質問,李華卻輕鬆地表示兩人大不了換一下名字也就是了。看到妹妹的態度,姐妹倆的矛盾終於爆發。

  一番掙扎後,李麗決定向張揚坦白真相。張揚沒有埋怨反而一再安慰,並帶李麗諮詢律師尋找解決途徑。

  而同時,李家父母也提出一個解決方案:李華和劉軍辦理離婚手續後重新以自己的身份和劉軍結婚,從而把身份“還給”李麗。李麗認為,通過這種手段自己雖然可以和張揚順利結婚,但自己變成了“二婚”,給自己婚後生活帶來了隱患。

  妹妹李華提議,姐妹倆更換姓名,姐姐以自己的名義與張揚結婚。李麗認為方案不可取,自己不可能將自己所有證書的名字都進行更名,且無法向張家解釋。

  協商無果,萬般無奈的李麗將妹妹李華和妹夫劉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兩人婚姻關係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必須是雙方自願,當事人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本案中被告李華在原告李麗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了其身份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婚姻自由的原則規定,故李麗與劉軍的婚姻關係應確定為無效婚姻。

  法官説法:

  冒名“結婚”身份歸位不容易

  本案案情比較奇特。我國婚姻法對於婚姻無效和可撤銷有著明確的規定。

  婚姻法第10條對婚姻無效的事由做了列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但本案中妹妹李華冒用了姐姐李麗身份的行為卻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李麗本想以妹妹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這一事由宣告妹妹婚姻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本案訴訟時李華已經達到法定婚齡,屬於“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情況。

  婚姻法第11條規定了可撤銷婚姻的適應條件:“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換言之,只有受到“脅迫”的婚姻才可以適用,本案中李華結婚時並未受到外力脅迫,法官也無法據此撤銷這段婚姻關係。

  法官調解過程中向當事人進行了適當釋明,希望雙方可以接受父母提出的解決方案,通過妹妹“離婚”的形式予以解決,但是姐妹倆都不同意此種解決方案。

  法官權衡再三後認為,李麗在整個事情的發展過程中並無過錯,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保護。對於李麗來説,在這場婚姻登記中,既沒有真實意思的表示,也違背了其自身的真實意願。妹妹冒用了李麗的身份進行婚姻登記侵犯了李麗的婚姻自主權,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其婚姻應屬無效婚姻。據此支援了李麗的訴訟請求。

  案後余思:

  “無過錯方”婚姻權利應全力保障

  本案雖然塵埃落定,但是卻給李家的家庭關係帶來了巨大的裂痕。案件處理中法官也是費盡心思。

  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權利,法官考慮了幾條解決途徑:1.通過擴大解釋適用“受脅迫”這一法定事由,撤銷“冒名”婚姻關係。從意思表達自由角度來説,完全無意思表達的“被冒名”行為應低於“受脅迫”的意思表達真實程度。所以,“被冒名”也應該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行為。2.原告撤訴,通過行政訴訟形式撤銷婚姻登記行為。該方案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且時過境遷後當時婚姻登記行為是否違法或有瑕疵的取證難度也很大。3.依據婚姻法“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則,確認婚姻無效。這是對當事人權益保障最為徹底的解決途徑,法官也正是出於保障“無過錯方”權利的考慮選擇適用了該方案。

  (文/江鵬程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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