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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加老闆為“好友”遭辭退 律師:不合法

  • 發佈時間:2015-09-06 11:42:15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張瑋  責任編輯:張明江

  在公司做人事助理的小毳是個希望將工作和生活分開的員工,由於她堅持不加老闆為好友,因此遭到解聘。

  小毳以前在外企工作,當時她的工作壓力很大,但公司卻將員工的工作和生活分得特別清楚,公司不輕易佔用員工的私人時間,給員工一個良好的“隱私空間”。時間久了,小毳自然養成了在公司和老闆、同事只談工作,休息後輕鬆享受生活的習慣。然而去年下半年,小毳因為母親身體的原因不得不辭去了待遇優厚的外企工作,回到新區找了一份在私企公司當人事助理的工作,方便照顧母親。

  小毳剛開始感覺新工作和以前相差太遠,生活上諸多不如意讓她養成了經常在朋友圈“吐槽”、發“心靈雞湯”的習慣。前不久,小毳公司的老闆突然向她提出:“公司所有員工的微信我都有,這方便我們交流,請你加上我,公司有什麼事情我也好及時通知你,別耽誤了工作!”小毳嗯啊答應了一句,但始終沒有加老闆為好友。同事問小毳為什麼這樣做,她稱:“微信朋友圈是我的隱私,我只願意讓工作以外的朋友看到我曬出來的生活,如果微信加了老闆為好友,那樣豈不是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都被公司‘監視’了嗎?”

  然而沒多久,小毳就被人事主管叫到了辦公室,主管稱老闆認為她不加其為“好友”是拒絕工作的做法,並以此為由將小毳辭退。小毳對此不以為然,“佈置工作應該在工作時間,即便是休息時間通知員工工作也可以打電話、發資訊,不加‘好友’就是拒絕工作,這理由太牽強了吧?”

  ◎律師説法

  天津濱悅律師事務所的曹志平律師説:《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可見小毳不加老闆為微信“好友”的行為並不應算是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理由。老闆以此為由辭退小毳不符合法律規定。

  面對此類無故被辭退的情況,勞動者可直接和公司進行協商解決,如果交涉未果勞動者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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