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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假冒棒棒糖 招來四年半刑期

  • 發佈時間:2015-05-04 08:29:22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黑糖棒棒糖。

  本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楊長平)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庭公佈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用實際案例為群眾以案説法。

  假冒“素手浣花”棒棒糖

  銷售額近170萬元

  “素手浣花”牌黑糖棒棒糖起源於台灣,在當地口碑不錯,後來在莆田設立工廠。然而不久後,市面上竟出現了假冒該品牌的棒棒糖,包裝標識與原版真假難辨,有的還在長樂機場的櫃檯內銷售,引來眾多消費者投訴。

  經查,制假者蕭某是台灣金門人,他見“素手浣花”棒棒糖有利可圖,便夥同他人在汕頭包了一間民房日夜趕工,共生産出200多萬支棒棒糖。截至被工商人員查獲時,他已經通過貿易公司和淘寶網等多種銷售渠道賣出三分之一,銷售金額近170萬元。一同被抓獲的還有他在廈門的下家陳某。

  審理法院認為,蕭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陳某明知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兩人的行為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分別判處蕭某有期徒刑四年半,陳某有期徒刑半年。

  高管跳槽仍用原工作郵箱

  法院認定屬不正當競爭

  原告是一家資訊系統公司,長期與日本方面合作相關項目,被告李某和陳某均曾擔任原告公司高管,負責技術開發、客戶對接等業務。二人曾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其中包含保密條款,如“嚴禁洩露或傳遞公司規定屬保密範圍的資訊資料”。幾年後,兩人雙雙離開公司,自行成立了一家電腦網路工程開發企業,經營範圍與原公司頗為相似。

  儘管已經離開老東家,李某仍繼續使用原公司的工作郵箱,一些不明真相的日方客戶通過該郵箱與他聯繫,洽談業務。客戶資訊是公司最重要的商業資源之一,原告公司認為這已侵犯了己方的商業秘密,於是對其提起訴訟。

  思明區法院支援了原告公司的訴求。法官認定,李陳二人作為曾經的高管,掌握了原告大量的公司資源、客戶資訊等商業秘密,身份特殊,辭職後又創設與原告業務相同、相似的公司進行經營,存在利用原有資源發展客戶的意圖。再加上李某辭職一年多後仍在使用舊時的工作郵箱,其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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