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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車幫忙迎親出車禍 新郎新娘受傷索賠72萬

  • 發佈時間:2015-07-01 08:30:29  來源:重慶晚報  作者:唐中明  責任編輯:張明江

  小舒和小薇辦婚宴前,請朋友方某駕駛自己的小客車給他們當婚車,方某當即表示同意。誰料喜事變禍事,迎親途中發生車禍致1死3傷(小舒夫妻受傷)。這對新婚夫妻起訴至法院,要求方某賠償他們受傷的各項損失72萬餘元。昨日,市三中院披露,該院二審審結此案,判決開車人方某承擔六成賠償責任。

  車禍:1死3傷判刑1年4個月

  時間回到2013年10月5日婚宴當天。方某駕駛小客車載著小舒夫妻和另兩名親屬,從新娘家駛往涪陵城區。途中發生車禍,造成1死3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方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後,方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之後,小舒夫妻起訴至法院,要求方某賠償其受傷的各項損失72萬餘元。方某認為自己是義務幫工,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義務幫工不用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方某應小舒之請駕駛自己的小客車作為婚車,是為朋友幫忙的行為,雙方構成義務幫工關係。方某幫工行為所産生的結果均由小舒夫妻享有,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本案中,雖然方某受到了刑事處罰,但小舒夫妻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方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方某受到刑事處罰是因其“駕齡不長,對應急操作處置不當”,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交通肇事罪,並非因重大過失受到法律的處罰,因此判決駁回小舒夫妻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小舒夫妻以事先約定給付200元油費,以及準備了268元紅包未及發出和方某構成重大過失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改判。

  二審:重大過失承擔民事賠償

  法院二審審查認為,婚宴主辦方根據習俗給幫工人發紅包,繫帶有喜慶、吉祥之寓意的情誼贈與,而非約定的勞務對價,故不能據此推定雙方係有償的勞務關係。即使為車主支付油費,也是用於主人安排的事務,車主並未受益,也不能據此推定雙方係有償的勞務關係。因此,一審認定小舒與方某係義務幫工關係並無不當。

  本案中,方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員,負有謹慎駕駛確保車輛安全的義務,但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後果。該事故並非因不可抗力或機械故障等客觀因素所致,根據交警部門所作責任認定,方某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其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方某已因交通肇事罪獲刑,故應認定方某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方某因過錯致小舒夫妻受傷,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方某作為幫工人係無償為小舒夫妻提供幫助,應適當減輕其責任,酌定方某對小舒夫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綜上,市三中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方某承擔小舒夫妻各項損失31.54萬餘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自駕賓利當朋友婚車撞了誰賠?

  2012年4月在杭州市西湖區,應新郎小趙邀請,朋友李先生義務開自己的賓利當主婚車。結果迎親途中車子撞在隔離帶上,修理費花13萬元。

  因為這輛賓利只保了交強險,沒保商業險,李先生要求小趙賠償修車費。小趙不肯賠,李先生只好將他告上法院。經過法官調解,小趙同意賠償對方一半損失。法官説,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小趙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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