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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時受傷報工傷遭拒 官方稱拍照不屬工作

  • 發佈時間:2015-06-09 08:44:35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在常州工作的張女士近一年都很鬱悶。去年夏天,在某售樓處做客服的她,上班時跌進坑洞受了傷,想要申請工傷,但公司認為,張女士是為了拍照發朋友圈受的傷,不屬於工傷。常州市人社局也如此認定,行政復議也被省人社部門“駁回”。於是,張女士將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常州人社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告到法院。

  日前,常州新北法院公開審理該案。

  證據?一張朋友圈截圖

  今年23歲的張女士,去年4月到常州武進區一售樓處做客服,主要負責管理樣板房。去年8月7日上午11時,她從A樣板房步行回B樣板房,走到路邊草坪時,掉進了一個約1米深的泥坑中。後到醫院檢查,診斷為半月板損傷、軟組織挫傷。當年10月,張女士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不過,她所在的公司卻提交了一份微信朋友圈截屏,顯示8月8日9點29分,張某發了一條朋友圈資訊:“滑稽地摔了一跤……等我膝蓋好了……”圖片上,在回復同事詢問時,張女士稱“為拍個石榴照,掉坑裏了”。

  據此,常州人社局認為,張女士拍石榴樹與工作無關,不予認定工傷。張某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也被駁回。

  羅生門:兩份不同的截屏

  張女士將常州人社局和省人社廳告到常州新北法院。日前,法院公開審理該案。

  庭審中,張某稱,事發時自己擔心樣板房燈沒關,就走到草坪上去看,發現石榴樹上有紙團,就去撿,這才跌落坑中,“完全是工作原因”。她當庭出示了另一份微信聊天截屏。上面顯示,8月8日早晨6點多,張某起床時發現自己腿腫了,就告訴了姐姐,並説是因為撿石榴樹上的紙團摔傷的。

  張某的代理律師稱,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先於朋友圈記錄形成,是最真實的;人社部門掌握的朋友圈截屏,未向張某求證,事實上,張某從未發過上述朋友圈資訊。只要加了微信,任何人都可以將昵稱改為張某,不能僅憑該截圖就證明張某是發信人。張某的代理律師表示,既然被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某是非工作原因受傷,那麼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就應推定張某受傷屬工傷。由於雙方對事實經過爭議較大,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電子數據已可入證

  但維權仍須謹慎

  本案審判員趙旦介紹,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但因其難以固定且易被修改,被採信的比較少,一般作為證據鏈的一環使用,不能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

  趙旦提醒,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被對方否認,真實性上不及書面固定證據,人們千萬不要對其過分依賴,誤以為只要保存了相關的電子聊天記錄,對對方微網志等資訊進行了截屏,將來就能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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