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當庭吞吃證據 妨礙訴訟被拘留又罰款
- 發佈時間:2015-06-08 13:40:57 來源:陜西日報 責任編輯:劉波
近日,山陽法院在審理一起鄰里之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因一時情緒激動,當庭撕毀吞吃原告提供的原始借據,嚴重妨害了訴訟秩序,法庭當即對其採取拘留、罰款制裁措施。在法律的威懾下,被告淚流滿面,當庭致歉悔過,後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以案説法
山陽縣人民法院法官孔慶鵬: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法庭規則,訴訟當事人吞吃證據是不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審判活動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妨礙了訴訟秩序的安定性、有序性。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影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同時吞吃證據係毀滅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毀滅重要證據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本案徐某某吞吃借條的行為,本院視其情節與危害依法處以罰款並拘留。
證據被毀案子應該怎麼判?判決是以審理所查明的事實為依據,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有多種途徑,在部分證據毀滅的情況下,法院可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其他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