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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法:連續工作1年 跳槽也享帶薪假

  • 發佈時間:2015-04-28 08:31:3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孔德婧  責任編輯:張明江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近三年來北京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情況調研,最顯著的特點是勞動爭議案標的額呈明顯上升趨勢,最高達1500萬,結案最高達600萬元。同時,在市高院公佈的勞動爭議案中,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哪怕“跳槽”新單位,也可享帶薪年假的案例,成為此次發佈的亮點。

  案例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向新單位索帶薪假獲支援

  日常生活中,當事人在原單位工作多年,卻因跳槽到新單位工作不滿一年而無法享受帶薪休假的案例並不少見,而大多數職工因懷有種種顧慮,而不敢向領導提出帶薪休假。

  高院調查顯示,這是由於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整體上處於弱勢,難以與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抗衡。相當多的勞動者缺乏證據意識和法律風險意識,常因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而陷入被動局面。

  然而,休息權與勞動權一樣,是勞動者最起碼的權益,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在此次市高院發佈的九起勞動爭議案例中,此案備受關注。

  2013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肖某在甲公司任銷售部經理。2013年12月30日,肖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肖某的社保查詢記錄顯示其參加工作日期為1992年11月,截至2012年末其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14年11個月。2014年,肖某起訴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3768元。

  法院審理認為,肖某在甲公司工作雖不足一年,但其已滿足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在甲公司應享有帶薪休假。根據肖某累計工齡,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應按照每年10天的標準享有帶薪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折算後,肖某在甲公司應享有帶薪年休假8天。最終,法院支援了肖某的訴求。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就享有帶薪年休假。職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數根據其累計工齡分別計算,只要自工作時起累計連續工作已經滿12個月即可享有帶薪年休假。

  調研

  女性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 “勞動碰瓷者”增多

  除發佈典型案例之外,北京高院還統計了2012年至2014年,本市法院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情況。

  與傳統的建築、餐飲、工廠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容易發生的勞動爭議不同,近年來,一些涉及金融服務、科技研發等技術密集型企業高管、特殊技術人才提出股票期權、高額培訓費用等訴求涉案標的普遍較高,個案訴訟請求標的額最高達到1500萬元,結案標的額最高達600萬元。

  在涉訴的勞動者中,男性勞動者約佔62%,女性勞動者約佔38%,與男女就業比例基本持平。而在過去,絕大多數涉訴者為男性。也就是説,這側面説明女性職工維權意識的增強。

  在近三年的勞動爭議案中,同往年相比也有一些新特點。如一些當事人受利益驅使惡意訴訟,甚至提起虛假訴訟。也出現有個別勞動者“勞動碰瓷”,不如實陳述,或捏造事實、漫天要價。而用人單位方面,也存在濫用訴訟權利,甚至偽造、隱匿關鍵證據。之所以出現此類現象,“因為勞動爭議案的利益性較強,其勝敗直接和利益有關。”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長朱春濤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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