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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安3000元買讀卡器 盜取客戶銀行卡資訊和密碼

  • 發佈時間:2015-03-20 07:44:27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楊文君 吳向陽  責任編輯:畢曉娟

  銀行保安的職責本是保銀行和客戶人身財産安全,但是被告人時某身為銀行保安騙取客戶承兌匯票、盜取銀行卡資訊及密碼,常熟法院以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時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隨後被告人時某上訴,近日,蘇州中院最終判決:維持原判。

  2011年至2013年期間,時某利用銀行保安的工作便利,為他人進行承兌匯票貼現,賺取差價。據時某稱其所得利益於2012年9月開始投資于廣東一個公司,之後投資失敗,所虧甚巨。為了彌補虧空,時某利用被害人趙某、吳某、蘇某等人的信任,于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以為承兌匯票貼現或借款的名義騙取資金共計一百餘萬元。同時在2013年2月,時某通過他人以3000元的價格購得了一款火柴盒大小的讀卡器,只要銀行卡在讀卡器上一刷,資訊就會保存至機器內,時某使用這款特製的讀卡器盜取陸某等五人的信用卡資訊及密碼提供給上家,由上家利用該資訊製作成偽卡套現,造成被害人損失三十余萬元,時某非法獲利四萬餘元。

  被告人時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承兌匯票貼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時某竊取他人信用卡資料供上家偽造信用卡使用,數額巨大,係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遂常熟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時某鋃鐺入獄,其面臨的是十五年的牢獄之災,究其原因還是自己好逸惡勞的本性所致,據了解時某每星期都會花100元左右買彩票卻從未中過大獎,其也不滿足於保安微薄的收入,在本性的驅使下一步一步陷入深淵。縱觀本案,時某能夠詐騙得手,也少不了該些客戶的“幫助”。時某在該銀行當保安已余四年,客戶對其非常熟悉與“信任”,毫無防備將大額匯票交給其貼現,其才有機會攜鉅額匯票逃匿。另外,客戶在辦理業務時把銀行卡交給時某,使得時某有了在讀卡器上刷卡的機會,同時他們在輸入銀行卡密碼時毫不避諱時某,正如時某所稱“他們的銀行卡密碼我早就知道”,正是基於這樣的“信任”,時某的上家製作偽卡及套現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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