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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市監管口徑放鬆 類平臺公司或轉戰交易所

  • 發佈時間:2015-06-28 07:41:43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債市監管口徑放鬆類平臺公司轉戰交易所?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文)》已經發佈半年有餘,雖然地方債務甄別的結果遲遲未出,但平臺公司發債的口徑已然有了鬆動。

  近日,發改委下發《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説明》(下稱“説明”),明確允許企業債借新還舊。記者了解到,除此之外,交易所也在近期放鬆了類平臺公司發債口徑,目前已有類平臺公司準備通過交易所市場發債。

  對於此事,記者向上交所發了採訪提綱,截止發稿,暫未獲得回復。

  多位市場人士認為,此前在地方債務甄別背景下形成的城投分化邏輯已然有所鬆動,城投債信用“金邊”屬性不減,估值方面仍然具備較好的配置價值。

  發改委明確“借新還舊”

  與發改委新政相對應的,是近期宏觀經濟形勢的窘迫環境,在今年以來多項穩增長政策加碼的情境下,經濟企穩的前景仍然迷霧重重,匯豐銀行發佈的數據顯示,匯豐6月中國製造業採購經理指數(PMI)初值升至49.6%,雖然數據已創近三個月的新高,但仍在榮枯線以下。

  在“穩增長”的情境下,政府決策機構相繼出臺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債券融資適度放鬆、城投企業在建項目繼續融資等新政,以支撐地方存量項目的繼續再融資。“這是第一次明文允許借新還舊”,一位券商人士評價。《説明》中稱,主體信用等級不低於AA,且債項級別不低於AA+的債券,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記者了解到,此前,企業債債募集資金只允許償還募投項目貸款,但此次文件並未對募投項目進行限制,而在補充運營資金方面,則只有省級企業或産業類企業才可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説明》中稱,允許滿足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專項用於償還為在建項目舉借且已進入償付本金階段的原企業債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資”。這部分企業滿足條件包括:符合43號文精神,且在建項目“具有穩定收益,或以資産抵押、第三方擔保等作為增新措施;企業主體長期信用評級和債項評級不低於原有評級;新發行債券規模不超過被置換債券的本息餘額。”

  “高成本融資包括信託計劃、保險債權計劃、理財産品及各類私募債券品種、代建回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等”,上述述券商人士認為,這條規定讓此前借企業債及其他高成本渠道融資的公益性項目借新還舊成為了可能,以防止存量風險。“借新還舊僅限于存量企業債或高利融資的募投項目,對公益性項目的放開也僅限于存量企業債或高利融資項目。增量的項目必須要有自身收益才能發企業債。”前述人士補充道。

  而在政策持續寬鬆的背景下,城投債信用風險修復。申萬宏源固收首席分析師範為認為,“新的借新還舊的政策使得城投債信用風險進一步降低,在這種情況下,過去所謂納不納入地方預算,這個要求實際就沒有太多的支撐作用。以前關注這個問題主要是擔心地方無法持續融資,發改委新政最大的意義在於保證了城投公司持續融資的能力。”國泰君安固收分析師徐寒飛也在研報文章中稱,目前典型的7年AA城投債估值收益率接近6%,仍然是性價比最高的品種,具有良好的配置價值。

  “轉戰”交易所

  在監管競相放鬆的背景下,交易所市場也不甘落後。證監會于年初發佈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新公司債的發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過,經濟觀察報獲悉,近期交易所對於類平臺公司發行新公司債的口徑已經開始放鬆。“兩三個月前,交易所對平臺公司是一棒子打死,只要你的母公司、子公司、股權鏈條上有一個是銀監會平臺公司名單內的,平臺公司都不能做,但後來發現這樣確實不對。因為國有企業跟政府有股權關係,就很有可能跟平臺公司有關係。”一位券商固收人士接受經濟觀察報採訪時説道,“要擴大公司債的市場份額,還是要以中票、短融、企業債發行人為主,但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類平臺公司。”

  記者多方了解到,近期,證監會在一則窗口指導意見中明確,關於類平臺公司發債的口徑有實質性放鬆。上交所發行公司債,對於平臺公司的界定以銀監會名單為準。“交易所以前説會考察這個公司的收入利潤結構,而不是一味以銀監會平臺公司名單為準,但是現在放開了,只要不在名單內,基本都能做。”一位業內人士透露。

  多位券商人士透露,現在對於平臺公司的界定,證監會更多強調仲介機構在具體項目中的職責,承銷方和律師事務所需要在相關的核查意見和法律意見書中發表意見,判斷發行人是否為平臺公司。而在對發行人的審核過程中,對於資産、收入和利潤真實性、地方政府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審核並不嚴格,遠沒有發改委審核得專業,“主要看中的是資産規模、高評級、以及是否在當地是主要平臺,對於收入性質評估並不嚴格。”

  “雖然證監會公司債的負面清單裏的標準是要以財政部名單為準,但現在地方債務甄別結果尚未出來,還是以銀監會名單為準。”而對於債券發行人具有平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情況,如果僅發行人母公司為平臺公司,發債不受限制;反之如果發行人子公司為平臺公司,則要計算子公司在發行人資産收入中的比例,不超過70%即可發債。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具備公益性項目的類平臺公司,上交所口徑的發債條件為,報告期最近一年收益中財政資金支援佔比在70%以下,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這個比例已經太高了。

  記者了解到,部分平臺公司目前已經躍躍欲試,早在上交所口徑明確之前,已有平臺公司項目上報,在近期將私募發行的類平臺公司債中,大連、無錫兩地均有公司債券將於近期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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