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債管理制度框架日臻完善
- 發佈時間:2014-12-25 08:23:26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畢曉娟
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是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2014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一系列地方債管理的相關文件陸續出臺,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框架日臻完善。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一張全面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大網正在拉開。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市場是最好的試金石。作為我國推進地方政府舉債陽光化、市場化的重要探索,5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包括上海、廣東、浙江、北京在內的10個省市地方政府試點政府債券自發自還。
相比以前的“代發代還”和“自發代還”,“自發自還”強調了權責統一,消除了償債主體不清晰問題,走出了原先地方政府舉債、中央提供隱性擔保的框架,有助於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權,推進陽光化舉債。與此同時,試點辦法強調按“市場化原則”發行政府債券,並提出開展債券信用評級。你想多發債,市場買不買賬?自發自還後,地方政府將更科學、更理性地考慮發債的規模、成本、收益等問題。“用腳投票”的市場會對地方政府舉債形成有效約束,有助於控制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如果説自發自還試點僅僅只是一種探索、一個信號,那麼完成了20年來首次大修的新《預演算法》“開前門、堵後門、築圍墻”,則真正把地方政府融資引導到陽光下。
為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新《預演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同時從舉債主體、用途、規模、方式、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做了規定,明確今後地方政府舉債只能通過政府債券這種唯一方式,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舉借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新《預演算法》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怎麼借、怎麼管、怎麼還等問題,為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套上預算監管的“緊箍咒”。
9月21日,國務院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中進一步規定,市縣級政府如需舉債,只能通過省級政府代為舉借;地方政府不得違法違規舉債,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被剝離,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政府性債務將作為一項“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將作為第一責任人負債務管理責任。
與規範地方政府增量債務融資行為,嚴控新增債務一樣,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同樣是地方債管理改革的重頭戲。
10月28日,財政部發佈《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部署各地清理存量債務,甄別政府債務,要求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根據《辦法》,債務將被甄別為四類:一是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債務的,不納入政府債務;二是項目沒有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甄別為一般債務;三是項目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收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甄別為專項債務;四是項目有一定收益但項目收益無法完全覆蓋的,無法覆蓋的部分列入一般債務,其他部分列入專項債務。
全面清理甄別地方存量債務,是在為將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奠定基礎。而將政府債務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加強源頭規範,才能真正控制風險和做好預警,可謂防範地方債務風險的治本之策。
在地方政府債務的清理甄別中,財政部特別強調,要大力推廣PPP模式,以達到“既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並獲取合理回報,又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的目的”。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也指出,各級財政部門要鼓勵和引導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以TOT(轉讓-運營-移交)等方式轉型為PPP項目,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存量項目的改造和運營,切實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風險。
12月4日,財政部對外公佈了總投資規模約1800億元的30個PPP示範項目。其中,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多達22個。
加快推廣運用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對減少地方債務,緩解財政支出壓力,提高公共産品的供給效率至關重要。在經濟增速放緩、融資難度增加的形勢下,PPP或將成為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利器。
據了解,目前,國內眾多省份都在大力探索和推行PPP模式。比如,湖南省確立了長沙、株洲、湘潭三市作為PPP模式試點城市,並向社會重點推出了30個PPP示範項目,總投資額583億元,涉及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環保、社會事業、農業水利、文化旅遊等多個領域。黑龍江省加快利用PPP模式支援省內重點項目建設,向國家申報了龍江環保集團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控制和管理二期項目等多個PPP類項目。
堅持穩中求進,堅持疏堵結合,2014年,一系列管理新規確保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好用好。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堅定信心,凝聚力量,地方債風險定會得到遏制並逐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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