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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新規或厘清政企間債權關係

  • 發佈時間:2014-12-09 10:15: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舒向爾  責任編輯:王斌

  10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為了貫徹《意見》,財政部即于10月23日發佈了《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的通知》。上述兩個文件,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清理與甄別、新債務的舉借渠道與規模控制,以及政府債務的報告公開與問責考評等進行了新的具體規範。可以預見,地方政府債務新規的出臺與實施,將會産生一系列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其一,地方政府與地方國企、平臺公司之間,將從過去的相互擔保、互相兜底、政企連體的關係,轉變為權責邊界清晰、各負其責、政企嚴格分離的關係。

  地方政府債務新規的實施,要求地方政府與地方國企、平臺公司之間的債務權責關係年內得到厘清。屬於企業的債務清償責任由企業自擔,不得推給政府財政。屬於政府的債務,應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並適時向社會公開。近期將重點推進與完成地方政府和地方國企、平臺公司對於存量債務的清理、甄別、分解與切割的工作。由此,地方政府與地方國企、平臺公司之間長期存在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將被終結。

  其結果,一方面,地方政府倚賴國企、平臺公司融資的通道或者説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源頭將被牢牢堵住;另一方面,地方國企、平臺公司的融資衝動與融資能力,將因失去地方政府的顯性或隱性背書、增信甚至兜底而大大降低。多年來地方政府與地方國企、平臺公司“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粗放式擴張型發展模式無法延續,必須及時調整,加快轉入規範、理性、可持續的發展道路。

  其二,地方國企、平臺公司與銀行之間,將從原來高度互信、近乎可以無條件合作的關係,轉變為各自回歸理性、以經濟可行性決定合作可能性的關係。

  多年來,大多數的銀行往往更願意將大部分的信貸資源優先投放給地方的國企和平臺公司。從銀行的角度看,這是理性的。因為,銀行的信貸資源是有限的;地方國企、平臺公司往往規模較大,銀行對其融資具有規模效應;更為重要的是,以地方政府為背景的國企、平臺公司是最安全的,即便個別國企或平臺公司出險,那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地方政府最終會出面協調乃至兜底等。以地方政府為後盾的國企、平臺公司與銀行之間自然而然地都看到了這一互利共贏的合作點。

  地方政府債務新規,切斷了地方政府與地方國企、平臺公司之間的“臍帶”,還原了地方國企、平臺公司的獨立地位與償債責任,明示了地方國企、平臺公司的融資能力與債務風險,多年形成並日漸強化的銀企互利共贏合作點消失。

  銀行需要重新審視與地方國企、平臺公司進行有效合作的新的模式、路徑與規模,其中,不光要認真考慮未來合作的可行方略問題,還得及時評估分析存量債務的安全問題。這將成為銀行必須面對的一個十分重要且又現實緊迫的課題。

  其三,銀行與中小微企業之間,將從過去較多的是隔靴搔癢、蜻蜓點水般的融資合作關係,轉入平等對待、近距離深層次多方位探尋建立融資合作關係的新階段。

  可以預見,隨著地方政府債務新規的實施,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必將得到控制與壓降,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將按要求被逐步清理,地方國企的融資能力與規模也將因失去地方政府的背書而難以繼續快速擴張甚至也會逐步下降。

  在某種程度上説,地方政府債務新規的出臺,是中央在有效壓降、防控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與風險的同時,以“圍魏救趙”的妙計,從本源上和深層次矯正信貸資源分配導向與重點,助力廣大中小微企業、特別是民營高科技實體經濟的發展。

  (舒向爾 作者為經濟學博士,文章僅為個人觀點,與供職單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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