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私募債違約第五單已現 擔保公司不作為
- 發佈時間:2014-09-02 08:11: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年初以來,中小企業私募債頻頻爆發違約風險。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自年初以來爆出利息違約及本金違約風險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已有5隻。而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個數字仍將繼續增長,背後重要原因與擔保公司不作為有關。
一名專門進行私募債交易的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還會有更多的違約出現,尤其是那些擔保公司在債券出現違約風險時並不履行代償責任,這是私募債頻現違約的重要原因。”
私募債違約現第五單
今年年初以來,原本因為成為債市“雞肋”而被忽略的私募債卻屢屢因為“違約風險”成為市場焦點。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私募債券種已經實質違約的一共五隻債券,分別是3、4月份爆發違約風險的“13中森債”、“12華特斯”,7月24日正式違約的“12金泰債”,7月29日違約的“12津聯債”以及8月25日爆出利息違約的“13華珠債”。
一名華東地區私募債交易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私募債券市場會陸續爆出更多的違約事件,私募債市場本身的風險就比公募市場大,加之一些擔保公司在債券暴露風險之後拒絕承擔代償義務導致私募債券本金和利息違約幾率進一步增加。
“加之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小企業運營壓力和融資成本都居高不下,私募債違約幾率比經濟擴張時期自然要高,這也符合市場規律。”一名固定收益分析人士稱。
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2年5月中小企業私募債誕生至今,目前仍在存續期內的私募債總計396隻,代償本金總額569.35億元,其中2014年年內到期的有14隻,2015年到期的有24隻。
“2014至2015年是償付小高峰,而且經濟下行壓力比較明顯,可能會是違約相對集中的時期。評估這些債券的風險,首先是企業的資質,另外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要看擔保公司,目前擔保公司擔而不保的現象加劇了違約風險。”一名固定收益分析人士稱。
上述華東地區私募債交易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投資者可以主要關注由中海信達擔保的私募債券,違約風險比較大,“或者説都有違約風險。”“中海信達”全稱“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目前由於失信已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擔保公司不作為
“雖然私募債券實質性違約已經出現了好幾例,每次最終都是公司自行籌措進行償付,擔保公司根本都沒有履行代償責任。”上述私募交易人士將有些擔保公司只收保費不履行代償責任的行為稱為“流氓擔保”。
上述人士透露,14中森債雖然違約但最後發行人自己想辦法進行了償付,作為具有“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中海信達雖然給投資者致以承諾函表示“承擔代償責任”,但最終卻並沒履行。
新近違約的13華珠債的擔保方也是中海信達,目前尚未有其代償的消息。《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致電中海信達,電話無人接聽。
7月24日違約的“12金泰債”由天津海泰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海泰擔保”)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但海泰擔保本身也由於失信已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另據知情人士透露,海泰擔保目前的保證金賬戶已經被查封,根本不可能履行任何擔保責任。7月29日是“12津聯債”投資人執行回售權最後截止日期,但該債券的發行人法定代表人已經失聯,該債券原本將於2015年1月29日到期,但現在基本無望。
除“12津聯債”和“12金泰債”,海泰擔保還擔保了“13津海01”,該債券將於2015年1月9日到期。
與海泰擔保相比,中海信達擔保的私募債數量更多,因此其擔保的債券陷入違約風險的幾率也就更高,而且中海信達已經慣於“流氓擔保”,交易員普遍對中海信達表示不信任。
《第一財經日報》根據Wind數據統計,目前由中海信達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私募債券總計10隻,本金額總計超過10億。
但上述華東區私募債券交易員則認為,實際的私募債券擔保數量應該超過上述規模,因為私募債本身不太好統計可能存在漏計的現象。
完善擔保法律
令交易員普遍不解的是,這些違約的私募債券發行人在違約之後基本上是選擇了自行籌資償還債券,而沒有起訴原本應該執行“不可撤銷連帶責任”的擔保公司。
“2%的保費不是小數目,收了保費卻不履行擔保責任,而且一句沒錢了事,這真是一本萬利的生意。”上述交易員説道。
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陽向《第一財經日報》解釋稱:“這些企業即便起訴也拿不到代償金,因為擔保公司普遍沒有資金,它們的資金絕大部分在銀行以保證金的形式存在,而這部分資金因為在保證金賬戶當中,法院在銀行的配合下只有查封賬戶而沒有轉出資金的權力,因此並不能強制執行擔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
擔保公司之所以向銀行提供保證金旨在獲取更大規模銀行的授信,進而能夠獲得更大的擔保額度,目前一家擔保公司可提供的擔保額度等於其保證金乘以一定的擔保倍率(也就是擔保公司的杠桿率)。
舉例來講,一家擔保公司在銀行的保證金賬戶中為100萬元,擔保倍率為10%,則其可擔保的金額為1000萬元。
“而且擔保公司擔保的不僅是私募債券,還有包括銀行貸款等在內的債務責任,法院不能因為一單擔保責任沒能履行而將擔保賬戶中的資金強行轉移,因為杠桿率導致的代償責任遠超過擔保賬戶中的保證金數量。”張陽説。
張陽補充稱:“法院強制執行擔保合同只有一種情況,就是保證金賬戶所對應的其他債務責任到期。”但因為擔保公司的迴圈擔保,這種情況只是在理論上存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專業的擔保公司其實都是空殼運作,“其向銀行繳納的10%保證金其實都是債務人代繳”,因此很多非正規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其實都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要改變當前“流氓擔保”盛行的情況,張陽建議,應該由中央牽頭組建中國再擔保集團,類似中國再保險集團,由再擔保集團為這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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