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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網路金融中的銀行卡風險

  • 發佈時間:2016-04-13 07:38:2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宋碩  責任編輯:胡愛善

  ●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詐騙的事情屢見不鮮。對儲戶而言,首先要做到不在陌生網站填寫或向第三人透露個人證件號碼、銀行卡號碼以及動態驗證碼等重要資訊。

  ●針對銀行卡盜刷,建議儲戶及時辦理短信業務提醒,第一時間掌握卡內資金動態。一旦遭遇銀行卡盜刷,應當立即致電開戶銀行,並在最短的時間內攜帶銀行卡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到就近的銀行ATM機辦理查詢、取款等相關業務,證明銀行卡在本人處保管,未有人卡分離的情況。

  ●儲戶在存款行開立電話銀行等業務,即同意銀行以銀行卡號、密碼等作為電子交易的認證資訊。因此,應妥善保管交易密碼,不能向他人洩露,身份證件的原件及相關複印件亦應妥善保存。

  今年春節期間,支付寶的“咻一咻”、微信的“搖一搖”、QQ的“刷一刷”吸引了諸多民眾的參與。而各種拜年紅包的分享更是平添了節日的喜慶。而這些活動往往需要預先對銀行卡進行綁定。

  一張小小的銀行卡,不僅僅具有儲蓄功能,手機銀行轉賬、第三方平臺支付、電話銀行等多種功能的應用大大提升了交易的便捷性。但與之相伴,也出現了一些交易風險,稍有不慎,有可能造成財産損失。

  偽基站推送詐騙短信

  麻痹大意存款遭蒸發

  【案例】

  梁先生的手機收到一條顯示為某銀行官方客服電話發送的短信,內容為:“尊敬的用戶:您的手機銀行將於次日失效,請登入連結網址,進行升級,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收到短信後,梁先生點擊了前述短信載明的網址,進入網站,按操作提示,輸入了銀行卡號、手機號和登錄密碼,然後該網站提示將給梁先生手機發送動態密碼,要求按照短信密碼進行輸入。梁先生收到動態密碼後輸入到網頁中,隨後出現手機銀行升級一欄,梁先生點擊進行了升級。

  當晚,梁先生手機收到銀行官方客服電話發來的兩條短信,內容為其銀行卡于18時04分和18時05分在福建省泉州自助設備分別取現1萬元。由於梁先生人在北京,且銀行卡是隨身攜帶,他立即前往公安機關報案。

  之後,梁先生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存款2萬元。但是,法院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分析】

  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電子手段,假冒銀行官方客服短信和相似的銀行網站,騙得梁先生的銀行卡號、手機銀行密碼和手機動態密碼。從事實經過來看,梁先生的損失源於自己疏忽大意,輕信了偽基站發送的官方客服短信,並點擊其中的釣魚網站,自己輸入動態密碼。銀行在此過程中並無違約之處。

  【提示】

  近年來,犯罪分子的詐騙方式呈現多樣化,利用網際網路噱頭進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詐騙的事情屢見不鮮。對儲戶而言,首先要做到不在陌生網站填寫或向第三人透露個人證件號碼、銀行卡號碼以及動態驗證碼等重要資訊。其次,目前釣魚網站網址與官方網站的網址相似度較高,建議點擊前核對短信中的連結網址與所持銀行卡背面的官方網站是否一致。第三,遇有不確定真偽的可疑資訊,及時撥打銀行卡背面的客服電話進行核對。

  銀行卡遭遇克隆

  數萬存款被盜取

  【案例】

  張先生突然收到某銀行發送的多條資訊,提示其銀行卡中的存款在河北省廊坊市發生ATM轉賬2.3萬元及ATM取款1.9 5萬元,並同時産生異地轉賬和取款手續費52.25元。事發時,張先生人在北京,銀行卡由其隨時攜帶,並未辦理任何業務。當日下午5時左右,張先生前往公安機關報案,並出示了其所保管的銀行卡原件。

  之後,張先生與銀行多次協商無果,便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存款及手續費。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前往河北省廊坊市調取了事發時所涉轉賬及取款業務的ATM機監控錄影。錄影顯示,取款人為陌生男性,戴口罩,所插入銀行卡的卡面顏色為墨綠色,卡面顏色與張先生所持有的黃色銀行卡原件存在明顯不同。

  【分析】

  作為發卡的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只有交易人能夠提供真實銀行卡以及正確的交易密碼的情況下,才可視為本人交易,銀行方可支付款項。依事發時監控錄影顯示,轉賬及取款業務並非張先生本人辦理,且犯罪分子使用銀行卡顏色與張先生的銀行卡在色彩上有明顯差異。據此,可以認定本案所涉ATM機轉賬及取款行為係偽卡交易。在ATM機設備無法識別偽卡導致持卡人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銀行應就此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因銀行卡交易密碼係由張先生設定和保管,在其未能舉證證明銀行對密碼洩露負有過錯的情況下,應對密碼洩露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銀行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提示】

  近年來,銀行卡盜刷案件屢見不鮮,儲戶權益屢屢受損。針對該類問題,建議儲戶及時辦理短信業務提醒,第一時間掌握卡內資金動態。一旦遭遇銀行卡盜刷,應當立即致電開戶銀行,辦理銀行卡挂失、凍結,避免損失擴大;其次,在最短的時間內攜帶銀行卡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到就近的銀行ATM機辦理查詢、取款等相關業務,證明銀行卡在本人處保管,未有人卡分離的情況,為判定銀行卡遭克隆盜刷保留證據。

  身份資訊被冒用

  電話銀行轉鉅款

  【案例】

  2010年8月,郭某冒用被害人劉先生的身份在某銀行撫順支行辦理戶名為劉先生的銀行卡並開通電話銀行。2011年3月7日,郭某通過電話銀行將被害人劉先生本人辦理的儲蓄賬戶(開戶行為北京海澱區某支行)中的50萬元分三次轉入郭某冒名辦理的銀行卡中。隨後郭某于當日持該卡在遼寧省盤錦市某商廈消費314,994元。破案後,法院判決郭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及繼續追繳違法所得643,102.69元,並按比例發還被害人劉先生314,994元。在刑事判決書中未查明郭某通過何種手段獲得劉先生電話銀行的密碼。

  刑事判決書生效後,因郭某沒有財産可供執行,且劉先生認為其本人儲蓄賬戶的開戶行(即北京海澱區某支行)存有責任,將開戶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分析】

  電子銀行作為便捷的支付方式,款項的轉出以輸入正確的銀行卡號、密碼、手機接收的驗證碼、短信等作為前提,前述資訊應由劉先生本人妥善保管。本案係郭某冒名在撫順市某支行辦理戶名為“劉先生”的銀行卡並開通電話銀行,通過輸入電話銀行密碼,轉移了劉先生本人持有儲蓄賬戶中的款項,故無法看出開戶行在電話銀行轉出款項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至於撫順市某支行為郭某冒名開戶、違規辦理電話銀行等問題,劉先生可另尋救濟途徑。據此,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提示】

  儲戶在存款行開立電話銀行等業務,即同意銀行以銀行卡號、密碼等作為電子交易的認證資訊,輸入正確的銀行卡號、密碼等對儲蓄銀行而言即為正當提取。因此,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妥善保管交易密碼,不能向他人洩露。其次,身份證件的原件及相關複印件亦應妥善保存,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帶來鉅額財産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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