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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不得再用銀行貸款

  • 發佈時間:2016-02-24 05:55: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四部門發佈公告,要求清理壓縮現有土地儲備機構,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不得再向銀行貸款

  2月23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就清理壓縮現有土地儲備機構、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模、調整土地儲備籌資方式等做出詳細規定。根據《通知》,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同時,從今年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統一土地儲備歸口管理

  為提高土地儲備工作效率,精簡機構和人員,《通知》提出,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各地區應當將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同時,各地區應當將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從事政府融資、土建、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二級開發業務部分剝離出去或轉為企業。清理壓縮工作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

  “明確要求各地壓縮土地儲備機構的數量、限定土地儲備機構的職責範圍,有助於土地資源的規範管理。”中債資信公用事業部副總經理閆麗瓊認為。

  《通知》還要求,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額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已承擔上述事務的應當限期剝離和劃轉。

  據悉,自2012年四部門《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發佈後,各地已經啟動城投企業土儲職能的剝離工作,大部分公開市場發債的城投企業已不再承擔土地儲備職能。“考慮涉及的城投企業數量較少,故整體上對行業影響較小。”閆麗瓊説。

  不得再向銀行貸款囤地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地方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根據本地區土地儲備相關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於土地儲備的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通知》對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作出了嚴格規定。

  《通知》明確,根據《預演算法》相關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儲備資金需要從規定渠道獲取,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此外,《通知》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

  閆麗瓊分析認為,《通知》將不會影響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規模。“《通知》明確指出僅可將2014年12月31日清理甄別時已納入政府債務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前期未認定部分新增納入的可能性較小。同時,據中債資信統計,各地方政府進行債務清理甄別時,土地相關類存量債務一般納入政府或有債務,僅有少部分納入政府債務管理,故土地儲備相關存量債務對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規模的影響不大。但是《通知》規定,未來新增土地儲備相關資金不足的部分將由各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予以籌措,故未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將有部分用於土地儲備相關項目。”閆麗瓊説。

  發債置換存量土地儲備債務

  業內人士認為,這次出臺的系列措施有利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土地儲備融資風險。

  《通知》明確,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於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對於存量土地儲備債務問題,《通知》提出,對清理甄別後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並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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