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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禁止地方向銀行借貸土地儲備資金

  • 發佈時間:2016-02-23 15:3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3日訊 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全文如下:

  財綜[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根據《預演算法》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為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行為,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壓縮現有土地儲備機構

  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為提高土地儲備工作效率,精簡機構和人員,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對於重復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壓縮歸併的基礎上,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鋻於土地儲備機構承擔的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等工作主要是為政府部門行使職能提供支援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因此,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各地區應當將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各地區應當將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從事政府融資、土建、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二級開發業務部分,從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剝離出去或轉為企業,上述業務對應的人員、資産和債務等也相應剝離或劃轉。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等機構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

  按照《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和《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的規定,各地區應當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已經承擔的上述事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限期剝離和劃轉。

  三、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模

  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於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四、妥善處置存量土地儲備債務

  對清理甄別後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並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置換。

  五、調整土地儲備籌資方式

  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地方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根據本地區土地儲備相關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於土地儲備的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

  六、規範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

  根據《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儲備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産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是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三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四是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五是上述資金産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於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各地不得借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搭車進行與儲備宗地無關的上述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等支出。

  七、推動土地收儲政府採購工作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政府購買土地徵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置補償服務。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政府採購實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地方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轄區內土地儲備機構制定項目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佈項目實施內容、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條件、績效評價標準、最終結果、取得成效等相關資訊,嚴禁層層轉包。項目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數額獲取報酬,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掛鉤,也不得以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名義融資或者變相融資。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將按照《預演算法》、《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定進行處理。

  八、加強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決算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上年度地方財力狀況、近三年土地供應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屬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統籌安排政府性基金預算、地方政府債券收入和存量貸款資金。土地儲備支出首先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存量貸款資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通過省級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算。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並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屬於財政性資金的土地儲備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調整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並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譽、執業品質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仲介機構進行審核。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關於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土地儲備資産的登記、核算、評估等各項工作。

  九、落實好相關部門責任

  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行為,是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等要高度重視,密切合作,週密部署,強化督導,確保上述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將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土地儲備統計報表》等相關制度。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市縣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規定,並於2017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此前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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