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貸款管理 化解中小企業金融風險
- 發佈時間:2015-12-07 08:51:00 來源:金融時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近兩年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老闆“跑路”呈蔓延態勢,嚴重威脅到金融和社會穩定。國家和有關部門為此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迴圈貸款、提前續貸審批、定向降準等,以化解中小企業金融風險。但從政策出臺後的效果看,當前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問題還沒有明顯緩解。
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原因是多方面的。企業自身因素是一方面,一些企業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過度舉債、産能過剩等等,這些都是資金鏈斷裂的直接原因。但另一方面,我們在地方工作實際中發現,某些貸款監管制度不盡合理和貸款産品不完善是誘發導致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的重要因素。
一是借新還舊政策控制過嚴。由於直接融資不發達等原因,目前中小企業資金來源主要靠銀行貸款。不僅臨時性資金需求靠銀行解決,中長期流動資金(為滿足企業基本生産最低限度需要的、需常年佔用的定額流動資金,也叫週轉流動資金)也主要靠銀行提供。但在實際操作中,多數企業的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是以“短期貸款”形式發放的。換言之,在企業短期貸款中,有相當一部分實際上屬於週轉性貸款,企業需要長期使用。有鋻於此,監管部門曾經制定了與之相適應的借新還舊政策。2000年頒布的《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原貸款的,只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生産經營正常,有擔保,不欠息,屬於週轉性貸款),按正常貸款對待。由於借新還舊政策符合實際,企業可以通過借新還舊繼續使用貸款,因而那個時期資金鏈斷裂現象鮮有發生。但2007年下發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調整了這一政策。該指引第十條規定:“借新還舊,或者需要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的貸款應歸為關注類。”照此規定,不管企業經營好壞,只要發生借新還舊,貸款就要劃入關注類。而劃入關注類貸款會給商業銀行帶來兩方面負面影響,一是導致正常貸款比重下降,影響銀行績效。二是關注類貸款要提取2%的專項撥備,增加銀行成本。
2007年以來,受這一政策影響,商業銀行一般不再辦理借新還舊。不管貸款是否參加週轉,不管企業有無新的融資需求,一律要求企業先還舊貸,再辦新貸。但先還後貸帶來兩大問題:首先是加大了企業融資成本。一些企業、尤其是貸款額度較大的企業為了歸還貸款不得求助於民間過橋資金,而民間過橋資金利率低則年息30%,高達50%至100%,大大加重了企業負擔。其次是還貸容易續貸難。企業還貸後銀行續貸往往不及時,給企業造成較大資金缺口。如果連續幾筆或者較大金額的一筆續貸不及時,企業資金鏈就可能斷裂或者被高利貸壓垮。例如,德州市某食品加工企業2013年5月歸還了銀行2000萬元貸款。因行長易人,續貸沒有及時到位,造成了2000萬元資金缺口。一個月後,企業又歸還了1000萬元貸款,因額度吃緊銀行又沒續貸。半年多時間內,企業累計歸還5000萬元貸款,佔全部貸款的50%。最終因資金鏈斷裂而倒閉。這個案例是千萬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的一個縮影,具有普遍性。
應該説,2007年調整借新還舊政策出發點是好的,旨在嚴格貸款管理。但其脫離了我國中小企業資金來源主要靠貸款、普遍貸款參加週轉的國情,客觀上成為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倒閉潮”以及融資貴的推手。調整之前,老闆“跑路”、過橋高利貸等現象並不普遍。調整之後,由於千千萬萬的企業需要借錢還貸,過橋高利貸市場急劇升溫(初步預計僅德州市2014年過橋借貸規模就達300億元),老闆“跑路”現象日趨嚴重。去年7月,銀監會放寬了小微企業借新還舊政策,小微企業借新還舊可不劃入關注貸款,但佔據國民經濟半壁江山的大多數中小企業政策仍然沒變,借新還舊還要劃入關注貸款。
二是銀行貸款産品不完善。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需求分短期貸款需求和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需求。商業銀行應根據企業不同資金需求,完善貸款産品:既要向企業提供短期貸款,也要向企業提供2至3年期流動資金貸款。上世紀90年代,各銀行都發放流動資金週轉貸款,期限2至3年,專門用於解決企業定額流動資金需要。但近年來銀行對中小企業很少發放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尤其是民營企業很難得到兩年期以上貸款。據對德州市100戶中小企業調查,2014年末,這100戶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餘額66億元,其中2至3年期貸款僅4億元,僅佔6%。德州市某國有銀行貸款企業戶數720戶,只有1戶有3年期流動資金貸款。由於大多是短期貸款,企業不得不頻繁地還貸續貸。如前所述,一旦續貸不及時,就可能造成資金鏈斷裂。
三是貸款展期制度過嚴。由於臨時進貨、回款變化等原因,企業難免需要貸款展期。本來展期也是一種正常的融資形式,但目前商業銀行展期制度過嚴,有的將展期許可權上收省行,有的展期之後要將貸款從正常貸款調到關注貸款,以致貸款展期難度不亞於新增貸款,使展期這一融資形式基本消失,這也影響到中小企業資金鏈正常運作。
解決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問題,除了大力發展直接融資、企業自身加強管理外,當務之急是改進借新還舊政策和貸款服務。我們建議:
一是放寬借新還舊政策。將小微企業借新還舊政策擴大到中小企業,即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如産品有銷路、有盈利、不欠息等),借新還舊可列入正常貸款。實際上有些借新還舊形式,如用發債替代貸款等,因其利率低、期限長,更能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借新還舊一律劃入關注的做法,本身就是搞“一刀切”,不夠科學。放寬借新還舊政策另一重要意義是可以相當程度上解決融資貴問題。融資貴實際上是過橋資金貴。如果企業可以借新還舊,過橋資金需求將急劇萎縮,其利率必然大幅度下降。
二是改進貸款服務。應鼓勵商業銀行增加週轉流動資金貸款産品。可借鑒過去合理做法,在防範風險前提下,重新開辦流動資金週轉貸款業務,加大2至3年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比重,切實減輕企業“倒貸款”負擔。
三是放寬展期政策。將一定額度的中小企業的展期許可權下放市級分行,較小額度的由基層行自主確定。同時,只要企業生産經營正常,展期貸款不再調整為關注貸款。
(第一作者為德州市委常委、德州市副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