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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廣告遭查處 或係銀行違反新廣告法首例

  • 發佈時間:2015-12-07 08:32: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只要在銀行辦過借記卡或信用卡,且有日常交易記錄,客戶難免會收到銀行推薦理財産品的廣告。但新《廣告法》實施後,銀行傳發短信廣告可要慎重了。近期, 交通銀行 因發佈一條理財短信遭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或許是首例銀行發佈理財産品廣告短信因違反新廣告法被查處。

  事實上,新廣告法的違法重災區不在銀行、券商等傳統金融機構,而是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網貸(P2P)平臺推廣産品時,已不能再使用“零風險”、“100%本息保障”等字眼。此外,代言明星並未實際投資過平臺的,也將面臨虛假代言的處罰。

  或係首例違法廣告

  根據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溫市監廣〔2015〕1號”文件,2015年9月1日,交行溫州樂清支行(當事人)在沒有徵得接收者同意、也沒有接收者向當事人請求發送的情況下,向556個手機號碼發送如下短信:“【樂清交通銀行】交行活期理財真給力,存取靈活,收益3.6%,是活期的10倍多。還有51天4.5%保本固定收益。61601027,新戶有禮哦!”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在通報中指出,以上短信內容有兩方面不符合新廣告法要求。首先是資訊中的“交行活期理財”,指的是當事人的“得利寶·天添利”A款(高凈值版)人民幣理財産品,該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不同於儲蓄存款,具有一定風險;其次是資訊中收益3.6%指的是産品的預期年化收益,但該收益是不確定的,資訊中未標明風險責任承擔的提示或者警示。

  以上兩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

  據了解,交行的以上違法廣告,溫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已依法立案查處。證券時報記者就此事後續進展徵詢交行,但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明星不實代言亦將受罰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網際網路金融風生水起,競爭亦日趨激烈,P2P公司為了宣傳産品,亦會在廣告上動足腦筋。

  常見的P2P産品廣告詞中,經常會看到“全國第一家”、“最佳”、“收益率最高”、“絕對安全”等字眼。事實上,這些詞語都已違反廣告法。

  首先,不少P2P公司宣傳海報已違反《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一旦發現使用極限詞,將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次,P2P平臺在宣傳收益率方面,如果出現“保本保息”等淡化産品投資風險的內容,而收益率無“預期”等風險提示的內容,也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此外,部分龍頭P2P平臺熱衷於邀請明星代言,也要慎之又慎。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這意味著,代言明星並未實際投資過該平臺,將面臨虛假代言的處罰,相關明星3年之內將不能再代言任何廣告,而作為廣告投資方的P2P平臺也將遭受不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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