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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行長周曉強: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5-12 08:32:16  來源:四川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民間資金的積累,民間金融活動日益活躍。民間金融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作為一種自發的市場行為,也存在著削弱宏觀調控效果、加劇投機和不正當競爭、引發金融風險的隱患。

  當前,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監管並沒有統一模式,存在一定真空。在觸發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導致公權介入之前,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一直處於無任何預警信號的隱蔽狀況,地下暗箱操作衍生了許多非法犯罪活動,一旦風險爆發就是金額巨大且涉眾廣泛的大案要案,風險處置成本及維穩代價非常高。

  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四方面的建議:

  一是建議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從嚴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對合法借貸關係進行明確,加強對民間借貸交易的合同規範,強化對民間金融相關犯罪的刑法規制。逐步完善保障民間金融規範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對放貸人對逾期貸款的催收措施及禁止性規定進行明確,推動民間融資的合法化、規範化運作。

  二是建議修訂完善民間金融相關行政法規。首先,在民間金融活動規範化方面,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以及配套管理制度。其次,修改完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根據國家法規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加以規範,堅決取締各類非法金融機構和各種非法金融活動。

  三是建議進一步明確民間金融審判的具體標準,提高民間金融案件的審判效率。對於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罪與非罪的界限、借貸擔保認定、民刑交叉等問題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

  四是建議清晰界定民間金融的管理邊界。《國務院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意見》對於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進行了劃分,具體到民間金融活動監管,需要在多方面予以強化。在地方金融風險處置方面,建議以省政府金融辦為基礎,整合分散在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金融監管職能,作為民間金融風險處置的主體或牽頭單位。

  (本報記者 李龍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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